領 土 庇 護 宣 言 G.A. res. 2312 (XXII), 22 U.N. GAOR Supp. (No. 16) at 81, U.N. Doc. A/6716 (1967).



大 會 ,

回 顧 大 會 關 於 庇 護 權 宣 言 之 一 九 六 二 年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第 1 8 3 9 ( X V I I ) 號 決 議 、 一 九 六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第 2 1 0 0 ( X X ) 號 決 議 及 一 九 六 六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第 2 2 0 3 ( X X I ) 號 決 議 ,

考 慮 到 國 際 法 委 員 會 遵 照 一 九 五 九 年 八 月 二 十 一 日 大 會 第 1 4 0 0 ( X I V ) 號 決 議 所 從 事 之 編 纂 工 作 ,

爰 通 過 下 列 宣 言 :

領 土 庇 護 宣 言

大 會 ,

鑒 於 聯 合 國 憲 章 楬 櫫 之 宗 旨 為 維 持 國 際 和 平 及 安 全 , 發 展 所 有 各 國 間 之 友 好 關 係 , 與 促 成 國 際 合 作 以 解 決 國 際 間 屬 於 經 濟 、 社 會 、 文 化 或 人 道 性 質 之 間 題 , 且 不 分 種 族 、 性 別 、 語 言 或 宗 教 , 增 進 並 激 勵 對 於 全 體 人 類 之 人 權 及 基 本 自 由 之 尊 重 , *

鑒 於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第 十 四 條 宣 告 :

( 一 ) 人 人 有 權 在 其 他 國 家 尋 求 和 享 受 庇 護 以 避 免 迫 害 。

( 二 ) 在 真 正 由 於 非 政 治 性 的 罪 行 或 違 背 聯 合 國 的 宗 旨 和 原

則 的 行 為 而 被 起 訴 的 情 況 下 , 不 得 援 用 此 種 權 利 。

覆 查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第 十 三 條 第 ( 二 ) 款 謂 :

“ 人 人 有 權 離 開 任 何 國 家 , 包 括 其 本 國 在 內 , 並 有 權 返 回 他 的 國 家 ” ,

確 認 一 國 對 有 權 援 用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第 十 四 條 之 人 給 予 庇 護 , 為 和 平 之 人 道 行 為 , 任 何 其 他 國 家 因 而 不 得 視 之 為 不 友 好 之 行 為 ,

玆 建 議 : 以 不 妨 礙 現 行 關 於 庇 護 以 及 難 民 及 無 國 籍 人 地 位 之 文 書 為 限 , 各 國 應 遵 照 下 列 原 則 辦 理 領 土 庇 護 事 宜 :

第 一 條

一 . 一 國 行 使 主 權 , 對 有 權 援 用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第 十 四 條 之 人 , 包 括 反 抗 殖 民 主 義 之 人 , 給 予 庇 護 時 , 其 他 各 國 應 予 尊 重 。

二 . 凡 有 重 大 理 由 可 認 為 犯 有 國 際 文 書 設 有 專 條 加 以 規 定 之 破 壞 和 平 罪 、 戰 爭 罪 或 危 害 人 類 罪 之 人 , 不 得 援 用 請 求 及 享 受 庇 護 之 權 利 。

三 . 庇 護 之 給 予 有 無 理 由 , 應 由 給 予 庇 護 之 國 酌 定 之 。

第 二 條

一 . 以 不 妨 礙 國 家 主 權 及 聯 合 國 宗 旨 與 原 則 為 限 , 第 一 條 第 一 款 所 述 之 人 之 境 遇 為 國 際 社 會 共 同 關 懷 之 事 。

二 . 遇 一 國 難 以 給 予 或 繼 續 給 予 庇 護 時 , 其 他 國 家 本 國 際 團 結 之 精 神 、 應 各 自 、 或 共 同 、 或 經 由 聯 合 國 , 考 慮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 以 減 輕 該 國 之 負 擔 。

第 三 條

一 . 凡 第 一 條 第 一 款 所 述 之 人 , 不 得 使 受 諸 如 下 列 之 處 置 : 在 邊 界 予 以 拒 斥 , 或 於 其 已 進 入 請 求 庇 護 之 領 土 後 予 以 驅 逐 或 強 迫 遣 返 其 可 能 受 迫 害 之 任 何 國 家 。

二 . 唯 有 因 國 家 安 全 之 重 大 理 由 , 或 為 保 護 人 民 , 例 如 遇 有 多 人 大 批 湧 入 之 情 形 時 , 始 得 對 上 述 原 則 例 外 辦 理 。

三 . 倘 一 國 於 任 何 案 件 中 決 定 有 理 由 對 本 條 第 一 項 所 宣 告 之 原 則 例 外 辦 理 , 該 國 應 考 慮 能 否 於 其 所 認 為 適 當 之 條 件 下 , 以 暫 行 庇 護 或 其 他 方 法 予 關 係 人 以 前 往 另 一 國 之 機 會 。

第 四 條

給 予 庇 護 之 國 家 不 得 准 許 享 受 庇 護 之 人 從 事 違 反 聯 合 國 宗 旨 與 原 則 之 活 動 。

资料来源 http://www.hkhrm.org.hk/database/15g1.html


主页 || 条约 || 搜索 || 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