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 土 庇 护 宣 言 G.A. res.
2312 (XXII), 22 U.N. GAOR Supp. (No. 16) at 81, U.N. Doc. A/6716 (1967).
大 会 ,
回 顾 大 会 关 于 庇 护 权 宣 言 之 一 九 六 二 年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第 1 8 3 9 ( X V I I ) 号 决 议 、 一 九 六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第 2 1 0 0 ( X X ) 号 决 议 及 一 九 六 六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第 2 2 0 3 ( X X I ) 号 决 议 ,
考 虑 到 国 际 法 委 员 会 遵 照 一 九 五 九 年 八 月 二 十 一 日 大 会 第 1 4 0 0 ( X I V ) 号 决 议 所 从 事 之 编 纂 工 作 ,
爰 通 过 下 列 宣 言 :
领 土 庇 护 宣 言
大 会 ,
鉴 于 联 合 国 宪 章 楬 橥 之 宗 旨 为 维 持 国 际 和 平 及 安 全 , 发 展 所 有 各 国 间 之 友 好 关 系 , 与 促 成 国 际 合 作 以 解 决 国 际 间 属 于 经 济 、 社 会 、 文 化 或 人 道 性 质 之 间 题 , 且 不 分 种 族 、 性 别 、 语 言 或 宗 教 , 增 进 并 激 励 对 于 全 体 人 类 之 人 权 及 基 本 自 由 之 尊 重 , *
鉴 于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第 十 四 条 宣 告 :
( 一 ) 人 人 有 权 在 其 他 国 家 寻 求 和 享 受 庇 护 以 避 免 迫 害 。
( 二 ) 在 真 正 由 于 非 政 治 性 的 罪 行 或 违 背 联 合 国 的 宗 旨 和 原
则 的 行 为 而 被 起 诉 的 情 况 下 , 不 得 援 用 此 种 权 利 。
覆 查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第 十 三 条 第 ( 二 ) 款 谓 :
“ 人 人 有 权 离 开 任 何 国 家 , 包 括 其 本 国 在 内 , 并 有 权 返 回 他 的 国 家 ” ,
确 认 一 国 对 有 权 援 用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第 十 四 条 之 人 给 予 庇 护 , 为 和 平 之 人 道 行 为 , 任 何 其 他 国 家 因 而 不 得 视 之 为 不 友 好 之 行 为 ,
兹 建 议 : 以 不 妨 碍 现 行 关 于 庇 护 以 及 难 民 及 无 国 籍 人 地 位 之 文 书 为 限 , 各 国 应 遵 照 下 列 原 则 办 理 领 土 庇 护 事 宜 :
第 一 条
一 . 一 国 行 使 主 权 , 对 有 权 援 用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第 十 四 条 之 人 , 包 括 反 抗 殖 民 主 义 之 人 , 给 予 庇 护 时 , 其 他 各 国 应 予 尊 重 。
二 . 凡 有 重 大 理 由 可 认 为 犯 有 国 际 文 书 设 有 专 条 加 以 规 定 之 破 坏 和 平 罪 、 战 争 罪 或 危 害 人 类 罪 之 人 , 不 得 援 用 请 求 及 享 受 庇 护 之 权 利 。
三 . 庇 护 之 给 予 有 无 理 由 , 应 由 给 予 庇 护 之 国 酌 定 之 。
第 二 条
一 . 以 不 妨 碍 国 家 主 权 及 联 合 国 宗 旨 与 原 则 为 限 , 第 一 条 第 一 款 所 述 之 人 之 境 遇 为 国 际 社 会 共 同 关 怀 之 事 。
二 . 遇 一 国 难 以 给 予 或 继 续 给 予 庇 护 时 , 其 他 国 家 本 国 际 团 结 之 精 神 、 应 各 自 、 或 共 同 、 或 经 由 联 合 国 , 考 虑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 以 减 轻 该 国 之 负 担 。
第 三 条
一 . 凡 第 一 条 第 一 款 所 述 之 人 , 不 得 使 受 诸 如 下 列 之 处 置 : 在 边 界 予 以 拒 斥 , 或 于 其 已 进 入 请 求 庇 护 之 领 土 后 予 以 驱 逐 或 强 迫 遣 返 其 可 能 受 迫 害 之 任 何 国 家 。
二 . 唯 有 因 国 家 安 全 之 重 大 理 由 , 或 为 保 护 人 民 , 例 如 遇 有 多 人 大 批 涌 入 之 情 形 时 , 始 得 对 上 述 原 则 例 外 办 理 。
三 . 倘 一 国 于 任 何 案 件 中 决 定 有 理 由 对 本 条 第 一 项 所 宣 告 之 原 则 例 外 办 理 , 该 国 应 考 虑 能 否 于 其 所 认 为 适 当 之 条 件 下 , 以 暂 行 庇 护 或 其 他 方 法 予 关 系 人 以 前 往 另 一 国 之 机 会 。
第 四 条
给 予 庇 护 之 国 家 不 得 准 许 享 受 庇 护 之 人 从 事 违 反 联 合 国 宗 旨 与 原 则 之 活 动 。
资料来源 http://www.hkhrm.org.hk/database/15g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