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 居 住 国 公 民 个 人 人 权 宣 言 G.A. res.
40/144, annex, 40 U.N. GAOR Supp. (No. 53) at 252, U.N. Doc. A/40/53 (1985).
大 会 ,
考 虑 到 《 联 合 国 宪 章 》 激 励 全 世 界 对 所 有 的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尊 重 , 不 分 种 族 、 性 别 、 语 言 或 宗 教 的 区 别
考 虑 到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 宣 布 人 人 生 而 自 由 , 在 尊 严 和 权 利 上 一 律 平 等 , 人 人 有 资 格 享 受 该 宣 言 所 载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自 由 , 不 分 种 族 、 肤 色 、 性 别 语 言 、 宗 教 、 政 治 或 其 他 见 解 、 民 族 本 源 或 社 会 出 身 、 财 产 、 血 统 或 其 他 身 分 等 任 何 区 别 ,
考 虑 到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 还 宣 布 人 人 有 权 在 任 何 地 方 被 承 认 在 法 律 前 的 人 格 ,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并 有 权 享 受 法 律 的 平 等 保 护 而 不 受 任 何 歧 视 , 人 人 有 权 享 受 平 等 保 护 而 不 受 违 反 该 宣 言 的 任 何 歧 视 行 为 和 煽 动 这 种 歧 现 的 任 何 行 为 之 害 。
认 识 到 关 于 人 权 的 两 项 国 际 公 约 的 缔 约 各 国 承 担 保 证 这 两 项 公 约 所 宣 布 权 利 的 行 使 不 得 有 种 族 、 性 别 、 语 言 、 宗 教 、 政 治 或 其 他 见 解 、 民 族 本 源 或 社 会 出 身 、 财 产 、 血 统 或 其 他 身 分 等 任 何 区 别 ,
意 识 到 随 着 交 通 的 改 善 以 及 各 国 之 间 和 平 和 友 好 关 系 的 发 展 , 在 本 人 非 其 公 民 的 国 家 境 内 居 住 的 个 人 越 来 越 多 ,
重 申 《 联 合 国 宪 章 》 的 宗 旨 和 原 则 ,
确 认 国 际 文 书 中 规 定 的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保 护 也 应 对 了 非 居 住 国 公 民 的 个 人 给 予 保 证 ,
兹 宣 布 本 宣 言 :
第 1 条
为 本 宣 言 的 目 的 , “ 外 侨 ” 一 词 , 在 适 当 顾 及 以 下 各 条 的 限 制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应 指 在 一 国 境 内 但 非 该 国 国 民 的 任 何 个 人 。
第 2 条
1 . 本 宣 言 内 任 何 规 定 不 应 解 释 为 使 任 何 外 侨 非 法 入 境 并 在 一 国 境 内 的 事 实 合 法 化 , 也 不 应 解 释 为 限 制 任 何 国 家 颁 布 有 关 外 侨 入 境 及 其 居 留 条 件 的 法 律 规 章 或 对 国 民 和 外 侨 加 以 区 别 的 权 利 。 但 此 种 法 律 规 章 不 应 违 背 该 国 所 负 包 括 在 人 权 领 域 的 国 际 法 律 义 务 。
2 . 本 宣 言 不 应 损 及 享 有 国 内 法 所 赋 予 的 权 利 和 一 国 依 照 国 际 法 所 应 赋 予 外 侨 的 权 利 , 即 使 本 宣 言 不 承 认 这 类 权 利 或 在 较 小 范 围 内 承 认 这 类 权 利 。
第 3 条
各 国 应 公 布 影 响 外 侨 的 本 国 法 律 或 规 律 。
第 4 条
外 侨 应 遵 守 居 住 或 所 在 国 的 法 律 , 并 尊 重 该 国 人 民 的 风 俗 和 习 惯 。
第 5 条
1 . 外 侨 得 依 照 国 内 法 规 定 并 在 符 合 所 在 国 的 有 关 国 际 义 务 的 情 况 下 , 特 别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 a ) 生 命 和 人 身 安 全 的 权 利 ; 外 侨 不 应 受 任 意 逮 捕 或 拘 留 ; 除 非 根 据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理 由 和 按 照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程 序 , 外 侨 不 应 被 剥 夺 自 由 ;
( b ) 隐 私 、 家 庭 、 住 宅 或 通 信 受 到 保 护 , 不 受 任 意 或 非 法 干 涉 的 权 利 ;
( c ) 在 法 院 、 法 庭 和 所 有 其 他 司 法 机 关 和 当 局 前 获 得 平 等 待 遇 的 权 利 , 并 在 刑 事 诉 讼 和 依 照 法 律 的 其 他 诉 讼 过 程 中 , 必 要 时 免 费 获 得 传 译 协 助 的 权 利 ;
( d ) 选 择 配 偶 、 缔 婚 、 建 立 家 庭 的 权 利 ;
( e ) 享 有 思 想 、 意 见 、 良 心 和 宗 教 自 由 的 权 利 ; 表 示 他 们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权 利 , 只 受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并 为 保 护 公 共 安 全 、 秩 序 、 卫 生 或 道 德 或 他 人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自 由 所 必 要 的 限 制 ;
( f ) 保 持 他 们 的 语 言 、 文 化 和 传 统 的 权 利 ;
( g ) 将 收 入 、 储 蓄 或 其 他 的 私 人 金 钱 资 产 转 移 国 外 的 权 利 , 但 须 遵 守 国 内 的 货 币 规 章 。
2 . 在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限 制 以 及 民 主 社 会 为 了 保 护 国 家 安 全 、 公 共 安 全 、 公 共 秩 序 、 公 共 卫 生 或 道 德 或 他 人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所 必 需 的 限 制 并 符 合 有 关 国 际 文 书 所 承 认 的 以 及 本 宣 言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的 情 况 下 , 外 侨 应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 a ) 离 开 该 国 的 权 利 ;
( b ) 自 由 发 表 意 见 的 权 利 ;
( c ) 和 平 集 会 的 权 利 ;
( d ) 依 照 国 内 法 的 规 定 , 单 独 拥 有 及 与 他 人 共 同 拥 有 财 产 的 权 利 。
3 . 在 不 违 反 第 2 款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合 法 在 一 国 境 内 的 外 侨 应 享 有 行 动 自 由 和 在 国 境 内 自 由 选 择 居 所 的 权 利 。
4 . 在 符 合 国 内 法 的 规 定 并 获 正 当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 合 法 居 住 一 国 境 内 的 外 侨 , 其 配 偶 和 未 成 年 或 受 养 子 女 应 获 容 许 随 同 外 侨 入 境 或 与 外 侨 团 聚 和 共 同 生 活 。
第 6 条
对 外 侨 不 得 施 加 酷 刑 或 残 忍 、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 尤 其 是 对 任 何 外 侨 不 得 未 经 其 自 由 同 意 , 以 其 作 医 学 或 科 学 实 验 。
第 7 条
对 合 法 在 一 国 境 内 的 外 侨 , 只 能 根 据 依 法 作 出 的 判 决 将 其 驱 逐 出 境 , 并 且 除 因 国 家 安 全 的 重 大 理 由 必 须 另 行 处 理 外 , 应 准 其 提 出 不 应 被 驱 逐 的 理 由 , 并 将 其 案 件 提 交 主 管 当 局 或 经 主 管 当 局 特 别 指 定 的 人 员 覆 审 , 并 准 其 委 托 代 表 向 上 述 当 局 或 人 员 陈 述 理 由 . 禁 止 基 于 种 族 、 肤 色 、 宗 教 、 文 化 、 出 身 或 民 族 本 源 , 个 别 或 集 体 驱 逐 这 类 外 侨 。
第 8 条
1 . 合 法 居 住 一 国 境 内 的 外 侨 依 照 国 内 法 规 定 , 还 应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但 须 受 第 4 条 所 述 外 侨 义 务 的 限 制 :
( a ) 有 权 享 有 安 全 和 健 康 的 工 作 条 件 、 公 平 和 工 资 和 同 值 工 作 同 等 报 酬 而 没 有 任 何 差 别 , 特 别 保 障 妇 女 有 不 低 于 男 子 所 享 有 的 工 作 条 件 且 同 工 同 酬 ;
( b ) 有 权 加 入 他 们 选 择 的 工 会 和 其 他 组 织 或 协 会 并 参 加 它 们 的 活 动 。 对 这 一 权 利 的 行 使 , 不 得 加 以 除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及 在 民 主 社 会 中 为 了 国 家 安 全 或 公 共 秩 序 的 利 益 或 为 了 保 护 他 人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所 需 要 的 限 制 以 外 的 任 何 限 制 ;
( c ) 有 权 享 有 健 康 保 护 、 医 疗 、 社 会 保 障 、 社 会 服 务 、 教 育 、 休 闲 , 但 须 符 合 有 关 规 章 关 于 参 与 必 要 条 件 的 规 定 , 并 且 不 对 国 家 资 源 造 成 不 适 当 的 负 担 。
2 . 为 保 护 在 所 在 国 从 事 合 法 有 酬 工 作 的 外 侨 的 权 利 , 有 关 国 家 政 府 可 在 多 边 或 双 边 公 约 内 对 这 些 权 利 加 以 明 确 规 定 。
第 9 条
不 得 任 意 剥 夺 任 何 外 侨 合 法 取 得 的 资 产 。
第 1 0 条
任 何 外 侨 应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与 他 具 有 国 民 身 分 的 国 家 的 领 事 馆 或 外 交 使 团 自 由 联 系 , 如 果 没 有 该 国 领 事 馆 或 外 交 使 团 , 则 可 与 受 托 在 他 所 居 留 国 家 内 保 护 他 具 有 国 民 身 分 的 国 家 的 利 益 的 任 何 其 他 国 家 的 领 事 馆 或 外 交 使 团 自 由 联 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