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 , 议程项目9, 2001 年9 月8 日,南非, 德班, 第 A/CONF.189/5 号文件 (2001).
World Conference Against Racism, Racial Discrimination, Xenophobia and Related Intolerance, Programme of Action, Agenda item 9, adopted on September 8, 2001 in Durban South Africa, U.N. Doc. A/CONF.189/5 (2001).
http://hrlibrary.law.umn.edu/instree/wcarprogrammeofaction.html
认识到 紧迫需要将《宣言》的各项目标变为实际而可行的行动纲领,因此,我们建议世界会议:( 正在进行,筹委会第三届会议)
1. 促请 各国通过本国的努力、与区域以及国际组织和金融机构的合作,[ 与受影响社区进行协商, ] 促进和利用公共和私人投资消灭贫穷、特别是在[ 排列或一般性叙述取代:受害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排斥的民族和社区/ 土著民族、非洲人后裔、移民和其他族裔、种族、文化、宗教和语言群体或少数群体] 占多数的地区。(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2. 认识到 ,奴役、奴隶贸易、殖民主义和种族隔离是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重要历史根源和表现,非洲人和非洲人后裔、亚洲人后裔和各土著民族曾经是,而且仍然是其后果的受害者,促请各国和国际社会采取适当补救措施,以制止和扭转由此引起的、仍然在影响着世界许多地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这种民族的边缘化、贫困、不发达和社会经济排斥。]( 正在进行,筹委会第三届会议)
[3. 认识到 ,外国占领,特别是在有严重违犯1949 年《第四号日内瓦公约》现象发生的情况下,是种族主义和歧视性作法的表现形式和根源之一,促请国际社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遭受外国占领的各国人民不受这种作法之害。] ( 正在进行,筹委会第三届会议)
4. 敦促 参与或允许当代形式的类似奴役做法的国家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制止这种做法,开展建设性对话和执行各种措施以便纠正这种问题和弥补所造成损害。( 正在进行,筹委会第三届次会议)
5. 促请 各国采取特别措施以保护,特别是,由于其性别、年龄、民族、性倾向、社会或经济地位、身体或精神残疾、健康状况、宗教信仰,或可能引起歧视的任何其他条件,或经济地位、身体或精神残疾、健康状况、宗教信仰或可能引起歧视的任何其他条件] 容易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之害或影响的个人和群体] ;( 正在进行,筹委会第三届会议)
6. 促请 各国特别注意制订各种战略、政策和方案以保护遭受包括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以及其他各种歧视在内的多种歧视的人;( 正在进行,筹委会第三届会议)
7. 呼吁 各国及其政府确保,其对解决过去、现在和未来对脆弱群体表现出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问题的承诺包括,但不只限于那些由于其种族、血缘、肤色、宗教、文化、语言或民族或族裔而遭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的人,这些人由于其年龄、性别、性倾向、残疾或社会经济地位而遭受更严重的歧视,这种承诺的范围也应当包括可能成为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的受害者的新的群体;( 正在进行,筹委会第三届会议)
8. 促请 各国通过本国努力并与其他国家以及有关区域和国际组织和方案合作,加强国家机制以促进和保护感染或被认为感染了艾滋病毒/ 艾滋病等流行病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 所影响的人、脆弱者或] 受害者,采取具体措施,包括预防行动、得到适当医疗、教育计划、培训和大众媒体宣传,以消除暴力、偏见、歧视、失业和这些慢性病所带来的其他不利后果。( 筹委会第二届会议通过)
[9. 呼吁 各国,作为反对各种形式的种族主义斗争的内容之一,承认需要在世界范围内开展对反犹太主义的斗争;它促请各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基于对犹太社区的种族主义和歧视思想的各种运动;] ( 正在进行,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
10. 促请 各国为非洲人后裔充分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和共同促进国家进步和经济发展提供便利,促进更多了解和尊重非洲人后裔的遗产和文化。( 筹委会第二届会议通过)
11. 请 各国,酌情争取国际合作的支持,积极考虑为非洲人后裔占多数社区的保健系统、教育、公共卫生、供电、饮用水和环境管理以及其他积极主动行动调动更多投资。(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12. 呼吁 联合国、各金融机构和其他有关国际机构制订旨在援助美洲和全世界非洲人后裔的方案。( 正在进行,筹委会第二届会议)
13. 请 人权委员会考虑在联合国内设立一个工作组或其他机制,以研究对在非洲人散居地区生活的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问题,并提出关于消除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的建议。( 筹委会第二届会议通过)
14. 促请各 金融和发展机构以及联合国各业务方案和专门机构根据其经常预算和理事机构的工作程序:
15. 考虑到 非洲人后裔妇女和年青男性受种族主义影响更严重,处于更边缘化和不利的地位, 请各国更多采取有利于他们的政府行动和政策;(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16. 促请 各国确保非洲人,特别是非洲人后裔妇女和儿童,有机会得到便于他们找到工作的教育和新技术,向他们提供地方社区教育和技术发展以及远距离学习所需要的充足资源,还促请各国促进将非洲人和非洲人后裔的历史和贡献充分而准确地纳入各级教育课程。(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17. 鼓励 各国查明妨碍非洲人后裔进入包括公共服务在内的公共部门各级单位和平等工作的各种因素,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所查明障碍,并鼓励私营部门促进非洲人后裔平等进入其组织的各级单位和平等工作;(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18. 呼吁 各国采取具体措施,确保所有公民,特别是非洲人后裔,能充分和有效利用司法;( 正在进行,筹委会第三次会议)
19. 促请 各国按照国际人权标准和本国法律解决非洲人后裔世代居住的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并促进其土地的生产性利用及其社区的全面发展,尊重其文化和特殊决策方式;( 筹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 促请 各国:
21. 促请 各国酌情与土著民族协力促进他们建立、购买或扩大企业,采取培训、提供技术援助和信贷便利等措施,从而促进其参与经济活动,提高就业水平;(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22. 促请 各国与土著民族共同制订和执行可向他们提供有利于其社区发展的培训和服务的方案;(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23. 请 各国与土著妇女和女童协力制定和促进执行有利于她们的公共政策和方案,以促增进其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结束性别和族裔给她们造成的不利状况,解决她们在教育、身心健康、经济生活和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暴力行为方面所面临的紧迫问题,消除土著妇女和女童因种族主义和性别歧视等多种因素而遭受的更严重歧视;(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24. 建议 各国按照有关国际人权文书、准则和标准审查其宪法、法律、法律制度和政策,查明和消除对土著民族和个人的或明或暗、或固有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25. 呼吁 各国重视与土著民族签订的条约,对其给予应有的承认和遵守;(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26. 呼吁 各国充分和适当考虑土著民族在世界会议自己的讲坛上提出的建议。(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27. 请 各国:
(a) 建立机构,并支持已建立的机构促进落实本行动计划中议定的有关土著民族的各项目标和措施;
(b) 与土著组织、地方当局和非政府组织协力促进旨在消除对土著民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的行动,并定期评估这方面的进展情况;
(c) 在广大社会中促进理解为改变土著民族的不利地位采取特别措施的重要性;
(d) 在确定直接影响土著民族的政策和措施方面与其代表进行协商;(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28. 呼吁 各国注意生活在城市环境下的土著民族和个人面临的特别挑战,并促请各国采取有效战略,与针对他们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作斗争,同时特别注意给他们提供机会,使他们能延习其传统、文化、语言和精神生活方式;(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29. 请 各国制止普遍排斥移民的现象,积极防止会导致排外行为和排斥移民的消极情绪的一切种族主义表现和行为;
30. 请 国际和各国非政府组织将关注和保护移民的人权纳入其方案和活动,努力使政府和公众舆论意识到有必要防止针对移民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的行为和表现;(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31. 请 各国遵照它们所参加的《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充分而有效地促进和保护所有移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不论他们的移民地位如何;(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32. 鼓励 各国促进关于移民人权的教育,开展宣传运动,确保公众准确了解移民和移民问题的情况,包括关于移民对东道国社会的贡献和移民特别是在异常情况下的脆弱性;(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33. 呼吁 各国为有利于融合的家庭团聚提供便利,同时适当考虑到家庭成员需要独立地位的问题;] ( 正在进行,筹委会第三届会议)
34. 促请 各国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工作场所,包括对移民,[ 包括移民工人,] 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确保在劳工法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促请各国视情况消除下列方面的障碍:参加职业培训、集体谈判、就业、合同和工会活动;利用处理申诉的司法和行政法庭;在所居住国家各地寻求就业,以及在安全和卫生条件下工作;(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35. 促请 各国:
36. 促请 各国,根据移民中妇女比例不断提高的的情况,对性别问题和性别歧视,特别是妇女在性别、社会经济地位、种族和族裔等问题交错的情况下所面临的多重障碍给予特别注意;不仅要对侵犯移民妇女人权的问题,而且要对妇女对其原籍国和目的地/ 东道国经济的贡献进行详细研究,研究结果应当列入向条约机构提交的报告;(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37. 促请 各国承认,已登记长期难民应与其它社会成员享有同样的经济机会和责任; (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38. 促请 各国遵守国际人权、难民和人道主义法律中规定的有关促进难民、寻求庇护者、其它被迫移民者和国内流离失所者人权的义务,并促请国际社会按照国际团结、共同承担、和国际合作分担责任的原则,根据世界不同地区难民的需要,公平地向他们提供保护和援助;(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39. 促请 各国认识到难民在努力参与所在国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生活时所面临的各种障碍,鼓励各国酌情与难民署和其它组织协商制定战略,以促进,除其它外,特别是难民在新居住国的长期长期融合和充分享有人权;( 正在进行,筹委会第三届会议)
40. 促请 各国酌情与有关和主管组织协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难民和内部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不遭受暴力,并对这种暴力行为进行调查,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41. [ 敦促以色列修改其基于种族歧视和宗教歧视的返回法律等立法以及占领当局侵犯巴勒斯坦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返回权利、阻止他们返回的政策] ;
42. 促请各国采取一切可采取的措施,不带任何歧视地确保所有人均得到登记,得到反映自己合法身份的证件,以使其能利用现有法律程序、补救办法和发展机会,并减少贩卖人口事件的发生;(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43. 注意到 贩卖人口的受害者特别易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之害。各国应确保所采取的制止贩卖人口的各种措施,特别是其中影响到受害者的措施,符合国际上承认的不歧视原则,包括禁止种族歧视和提供适当法律补救办法的原则;(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44. 呼吁 各国确保,罗姆人/ 吉普赛人/ 辛地人/ 流浪人儿童和青年,特别是女孩能平等受教育,而且,包括多种文化教育辅助方案在内的各级教学课程能针对和适应他们的需要,包括提供学龄前学习官方语言的机会,招聘罗姆族教师和教学助手;(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45. 呼吁 各国采取适当而具体的政策和措施,并视情况建立执行机制,与罗姆人/ 吉普赛人/ 辛地人流浪人的代表合作交流经验,以消除对他们的歧视,使他们能获得平等,并按照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第XXVII 号一般性建议,确保他们充分享有一切人权,从而满足其各种需要;(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46. 建议 各政府间组织在与各国的合作项目和援助各国的项目中视情况注意解决罗姆人/ 吉普赛人/ 辛地人/ 流浪人的问题,促进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进步;(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47. 呼吁 各国并鼓励非政府组织使公众了解罗姆人/ 吉普赛人/ 辛地人/ 流浪人所遭受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排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促进了解和尊重他们的文化和历史;(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48. 鼓励 媒体促进罗姆人/ 吉普赛人/ 辛地人/ 流浪人平等利用和参与媒体,并保护他们免受种族主义、偏见和歧视性媒体报道之害,呼吁各国促进媒体在这方面的努力;(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49. 促请 各国确保属于[ 种族] 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少数的人能不受任何歧视地充分和有效行使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还促请各国和国际社会[ 在《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范围内] 促进和保护这类人的权利。[ 属于这种少数群体的人应在住在国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等联合国原则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 ;( 筹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行动纲领草案工作组主席的指示从第 A/CONF.189/PC.3/8/Corr.1 号文件转移至本文件的段落。
由比利时代表欧洲共同体提出、后根据行动纲领草案工作组主席的指示纳入本文件的段落。
宣言草案工作组通过并根据行动纲领草案工作组主席的指示列入本文件的段落。 50. 各国政府应当保证属于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少数的人的权利,单独或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仰和实践自己的宗教,在私下和公共场合不受任何干扰或歧视地自由使用自己的语言,有效参加住在国的文化、经济和政治生活,以保护他们不受针对或可能针对他们的任何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之害;(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51. 促请各国酌情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属于[ 种族] 、[ 民族、族裔、宗教和语言少数] 在就业、住房和教育方面遭受歧视,以保护他们不受针对或可能针对他们的任何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之害;(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52. 促请 各国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的所有行动纲领中重视从性别角度看问题,考虑到这种歧视的目标特别偏重于[ 一般性叙述] 土著妇女、非洲妇女、亚洲妇女、非洲后裔妇女、亚洲后裔妇女、妇女移民和其他处于不利地位群体的妇女,确保她们能和男性平等利用生产资源,以促进她们参与本社区的经济和生产发展;( 筹委会第二届会议通过)
53. 促请 各国在努力争取消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的过程中吸收妇女,特别是作为受害者的妇女参与各级的决策,制定具体措施,将种族/ 性别分析纳入行动纲领和国家行动计划,特别是就业方案以及服务和资源分配的执行过程;( 筹委会第二届会议通过)
54. 注意到 贫穷影响经济和社会地位,以不同方式并在不同程度上妨碍妇女和男人有效参与政治,促请各国从性别角度对所有经济社会政策和方案,特别是消灭贫穷的措施进行分析,包括那些为[ 作为或可能是/ 遭受] 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受害者的个人或群体制订的政策、方案和措施;(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55. 促请 各国并鼓励社会各阶层扶持[ 受害于/ 或可能受害于] 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的妇女和女童,以使她们能充分行使所有社会和私人生活领域的权利,确保妇女充分、平等和有效参与各级的决策,特别是制定、执行和评估影响其生活的政策和措施;(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57. 请 各国酌情与以促进儿童最大利益为主要任务的国际组织合作,保护儿童,特别是处于非常脆弱地位的儿童,使其免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之害,并在制订有关政策、战略和方案时对这种儿童的情况给予特别注意;(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58. 促请 各国按照本国法律和有关国际文书规定的义务,尽其现有资源所能采取各种措施,不带任何歧视地保证每个儿童出生之后立即登记的权利,以使他们能行使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 正在进行,筹备会第三届会议)
59. 促请 各国及国际和区域组织,并鼓励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设法解决同时遭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之害的残疾人的问题,还促请各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他们充分享有一切人权,促进他们充分融入所有生活领域;(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60. 促请 各国,在反对歧视的现有国家立法以及有关国际法律文书和机制之外,制定和执行有效措施和政策,鼓励所有公民和机构采取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的立场,认识、重视和尽可能扩大各民族之内和之间多样化的好处,在各社区和民族之内和之间落实和提倡正义、平等和不歧视、民主、公平和友谊、容忍和尊重等价值观和原则,特别是要通过宣传和教育方案,包括政府当局与国际和非政府组织以及民间社会其它各阶层合作执行的方案,加强认识和理解文化多样性的好处,共同努力建设未来的融洽和富有成果的社会;(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61. 促请 各国酌情实行或加强消灭贫穷和减少社会排斥的国家计划,这种计划要考虑到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的[ 影响或易受其伤害/ 作为其受害者] 的个人和群体的需要与经历,还促请各国在执行这类计划时加强努力促进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62. 促请 各国努力确保其政治和法律制度反映其社会的多文化情况,并在必要情况下加强民主机构,使它们能具有更充分参与性,避免具体社会阶的边缘化、被排斥和歧视;(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63. 呼吁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制定有效的立法、政策和方案措施,这些措施应有助于取消提倡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的宣传;(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64. 请各国采取必要措施,通过政策和方案解决对妇女和女童的种族主义和种族主义引起的暴力行为,加强合作与政策反应,有效执行国家法律以及有关国际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和旨在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歧视的其他保护和预防措施;(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65. 各国应当鼓励商界,特别是旅游业和互联网服务业[ 制定行为准则以保护被贩卖人口,以防止贩卖人口和保护贩卖人口的受害者,特别是被迫卖淫者,反对性别歧视和种族歧视,维护其权利、尊严和安全。各国应当鼓励成立独立的民间社会委员会以监督这种准则的执行/ 对自己进行有关全球贩卖移民现象和保护被贩卖人口的教育,以避免无意地参与非法活动] ; ( 正在进行,筹备会第三届会议)
66. 促请 各国制定、采取和加强有效的国家、区域和国际措施,通过包括立法措施、预防运动和信息交流在内的全面反贩卖战略,防止、打击和消灭一切形式的妇女和儿童,特别是女童贩卖活动。它还促请各国酌情分配资源,制定帮助和保护受害者、提供治疗、使他们恢复正常生活和融入社会的全面方案,包括通过工作培训、法律援助和保健,采取措施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向受害者提供社会、医疗和心理援助,起诉犯罪者,包括中间人; ( 正在进行,筹备会第三届会议)
67. 促请 各国及时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 反犹太主义、仇视伊斯兰心理] 和相关的不容忍,包括其基于性别的各种表现作斗争; ( 筹备会第届三会议通过)
68. 促请 各国重申其民主承诺,按照国际人权义务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司法措施,禁止和起诉煽动种族仇恨以及基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的个人或集体即时暴力行动的行为,按照区域和国际人权法律文书,坚决谴责并采取措施阻止基于或受影响于种族、民族或族裔群体优越思想、理论或学说[ 包括反犹太主义和仇视伊斯兰心理] 、企图证明种族仇恨、仇外心理或种族歧视有理的组织、协会、政党或集团促使的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或仇外宣传,制定和执行严格的法律,谴责和积极阻止/ 禁止和起诉、非法化基于种族、民族或族裔群体优越思想、理论或学说、企图证明种族仇恨、仇外心理或种族歧视有理的一切形式的宣传、组织、协会、政党或集团,确认参加这类组织是要依法惩罚的罪行;( 正在进行,筹备会第三届会议)
69. 促请 各国针对某些工人群体,包括[ 易受害于或作为] 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 受害者] 的移民工人、移民后裔和外国工人的严重处境,制定或加强、促进和执行有效的立法和行政政策以及其他预防措施。应当特别注意保护家庭佣人和被贩卖的人,[ 包括卖淫受害者] ,使其免受歧视和暴力,并与对他们的偏见作斗争;(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70. 促请 各国按照《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规定,不做限制性保留,制定和执行或加强明确和具体反对种族主义并禁止一切公共生活领域的直接或间接种族歧视的国家立法和行政措施,审查现有措施以便修改或修订可能引起歧视的国家立法和行政规定;
71. 促请 各国从性别角度并以基于性别的种族歧视为重点,制定与各种形式的歧视包括其根源作斗争的战略,以便制定和执行旨在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歧视的政策和方案,扶持她们以及所有目标群体,特别是那些遭受多种歧视的人,使她们能要求其权利,确保她们充分、平等和有效参加各级决策,特别是参加制定、执行和评估影响其生活的政策和措施;( 正在进行,筹备会第三届会议)
72. [ 鼓励/ 促请各国视情况制订和执行反贩卖人口和偷渡移民的法律,特别要考虑到危及其生命或导致各种奴役和剥削,如债务劳役、奴役和性剥削或劳动剥削的政策和做法;还鼓励各国酌情成立部间工作组或国家中心以和贩卖人口现象做斗争,分配资源以确保法律的执行和设立适当司法机构以处理这类案件,加强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包括与帮助贩卖人口受害者的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73. 促 请 各国确保采取包括适当形式的平权行动在内的一切必要的宪法、立法和行政措施,以禁止和纠正基于职业和血统的歧视,这类措施应该受到所有级别的一切国家部门的尊重和实施;
74. 促请 各国采取一切必要的宪法、立法和行政措施以促进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影响的、易受其影响的或作为其受害者的个人和群体的平等,审查现行措施以修改或废除可引起这种歧视的国家立法和行政规定; ( 筹委会第 2 次会议通过 )
75. 鼓励 各国作为预防措施建立审查机制,以便从种族、族裔或民族、宗教或信仰的角度审查法律草案与不歧视原则的一致性,特别要注意潜在的歧视作用,包括对属于目标群体的人的多种歧视,并强调,应当邀请和鼓励属于目标群体的个人参加制订和完善预防政策和措施;
76. 促请 各国确保审判和量刑没有基于种族的歧视;特别是仍然实行死刑的国家应当对这种刑罚对种族群体的任何不适当影响进行调查,并允许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这些调查; ( 筹委会第 3 次会议正在进行讨论 )
77. 促请 各国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不将任何人驱逐、引渡或遣返到有相当理由认为他或她在那里会因为其 [ 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群体成员身份或政治见解 ] 种族、族裔、文化、宗教、语言、民族[ 或政治倾向] 有遭受 酷刑或迫害危险的另一国家; ( 筹委会第 3 次会议正在进行讨论 )
78. 促请 各国,包括其执法机构拟订和充分执行有效的政策和方案,以防止、侦查和确保执法官员和其他执法人员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引起的违法行为承担岗位责任,并对有上述不法行为的人提起诉讼; ( 筹委会第 3 次会议通过 )
79. 促请 各国制订、实施和执行有效的措施,以消除通常称之为“种族画像”的做法,即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在任何程度上只根据种族、肤色、族裔或原国籍或民族出身来对人们进行调查活动或确定一个人是否从事犯罪活动的做法。 [ 当一名 执法官员需要调查或逮捕一名其种族、肤色、族裔、原国籍或民族出身是关于疑犯的描述的一部分时,根据此种描绘性的特征不得视为“种族画像”; ] ( 筹委会第 3 次会议通过 )
80. 促请 各国采取措施防止利用基因研究的科技成果倡导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保护人类基因密码信息的个人隐私,以及防止将这类资料用于歧视或种族主义的目的; ( 筹委会第 3 次会议通过 )
81. 促请 各国、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
82. 吁请 尚未批准或加入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国家考虑尽快批准或加入这些文书,特别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以便到 2005 年实现普遍批准,考虑做出第 14 条所要求的声明,履行其报告义务,公布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并照此行动。它还促请各国减少、审查或考虑撤消不符合《公约》宗旨和目标的保留; ( 筹委会第 3 次会议通过 )
83. 促请 各国对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给予极大重视。为此,各国应当考虑建立适当的国家监督和评估机制,以确保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做好这些意见和建议的后继工作; ( 筹委会第 3 次会议通过 )
84. 促请 各国按照《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宣布所有种族歧视行为是要受法律惩罚的犯罪行为,并依法采取法律行动,并充分和更有效执行现行法律,解散提倡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反犹太主义和相关不容忍的组织,起诉那些违法成员,并考虑宣布加入提倡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反犹太主义和相关不容忍的组织为犯罪行为;
85. 促请 尚未签署和批准或加入下列法律文书的国家考虑签署和批准或加入:
还促请这些文书的成员国充分执行这些文书; ( 筹委会第 3 次会议通过 )
86. 呼吁 各国促进行使大会1981 年11 月25 日第36/55 号决议宣布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的一切形式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所规定权利,以消除对非洲人后裔的宗教歧视;
87. 促请 各国充分重视和遵守1963 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这特别是因为它涉及任何移民地位的外国国民在被逮捕或拘留的情况下通知本国领事官员的权利;
88. 促请 尚未批准或加入[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公约》和] 国际劳工组织1949( 第97 号) 《移徙就业公约》( 修正案) 和1975 年( 第143 号) 《移徙工人( 补充规定) 公约》,禁止和防止对外国人和移徙工人的歧视性待遇,特别是在发放签证、工作许可、家庭条件、住房和利用司法手段等方面基于种族、肤色、血统或国籍或族裔的歧视。]
89. 强调 与法不治罪现象,包括对种族主义或仇外心理驱使的犯罪不予惩罚的现象和国际上这种作斗争的重要性,还全力支持现有国际刑事法庭的工作以及通过《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90. [ 促请 尚未批准或加入禁止就业歧视和职业歧视的国际标准/ 文书,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1958 年( 第111 号) 《反对( 就业和职业) 歧视公约》的国家考虑批准或加入,并适用国际劳工组织1998 年《工作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
91. 促请 各国应用《处理国内流离失所问题指导原则》(E/CN.4/1998/53/ Add.2) ,特别是其中关于不歧视的规定;]
92. 促请 各国采取适当措施,不加任何歧视地落实儿童权利,并在现有资源范围内和在必要情况下通过国际合作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93. 促请 各国:采取有效措施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驱使的犯罪行为作斗争;采取措施使这类动机被看作加重量刑的因素;防止这类罪行不受惩罚;确保法治;
94. 促请 各国进行调查以审查刑事诉讼、警察暴力和刑罚,[ 包括适用死刑][ 特别是针对脆弱群体和个人的这类措施] 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的关系,并据此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这种关系和歧视性作法;( 筹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
95. 注意到 右翼、新法西斯主义、民族主义和种族主义思想对年轻人的影响,呼吁采取特别措施消除这些影响;
96. 促请/ 呼吁 各国:
依法惩处对煽动种族歧视、民族或种族污蔑、支持或促进意图压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运动、否认[ 大屠杀] 或[ 灭绝种族] 种族主义暴力或恐吓行为负有责任者,并在禁止种族歧视方面确保保护/ 尊重言论自由权利的必要差别;]/
依法惩处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驱使的犯罪及其引起的暴力行为负有责任者,确保国家在与这种犯罪斗争的过程中争取在言论自由原则与取消种族主义和仇恨言论的原则之间保持平衡;]/
国家和国际法庭依法惩处对针对最脆弱群体的种族主义行为、种族仇恨和暴力负有责任者。国家保证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废除妨碍社区之间关系和相互合作的法律;/
依法惩处对种族主义行为和暴力负有责任者,确保禁止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过程中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仇外心理的各种表现;
97. 呼吁 缔约国:
制定立法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起诉和惩处本身的行为或奉命执行的行为严重违反1949 年8 月12 日《日内瓦四公约》及其第一号附加议定书的人,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战争法和习惯的人,特别是在不歧视方面有这些违反行为的人;(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98. 呼吁 各国把以各种形式贩卖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定为犯罪,并谴责和惩罚贩卖者和中间人,同时确保对受害者给予保护和援助,充分尊重他们的人权;
99. 促请 各国并鼓励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国家和国际两级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因武装冲突期间在发生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行为的情况下遭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之害而失踪的人的问题,并按照受影响最严重的国家的请求提供必要的援助; (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未定)
100. 促请 各国、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确保对种族、肤色、血统或民族或族裔驱使的暴力行为与对其他类似犯罪同样的认真态度追究法律责任;
101. 促请 各国对一切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不法行为进行彻底、及时和公正调查,对种族主义或仇外性质的犯罪按照情况分别采取直接起诉的措施或采取或推动有关行动,确保将关于种族主义和仇外犯罪的刑事和民事调查及起诉放在高度优先地位,并不断积极进行,确保在法庭和其他司法机关受到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这方面,世界会议强调,重要的是提高刑事司法系统各种工作人员的认识和向他们提供培训,确保公平和公正适用法律。在这方面,世界会议建议设立反对歧视的监督机构;(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102. 促请 各国按照大会1993 年12 月20 日第48/134 号决议所附符合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具体联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等问题,酌情设立、加强全国性的独立人权机构,并审查和提高其效力,并为之提供充分的资金、使之具备为打击这些现象而进行调查、研究和开展宣传活动所需的权限和能力;(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103. 还促请 各国:
104. 促请 各国:
105. [ 各国政府应当收集] 世界会议还请各国:
106. 促请 各国确保按照资料保护规章和隐私保障等关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规定收集所有数据和资料;
107. [ 政府制定反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的政策应当依据可靠的统计数据和包括已进行质量研究在内的其他数量资料,以及罗姆人自己确定的尽可能准确反映罗姆人、吉普赛人、辛地人和社会中流动人口地位的优先事项。这种资料应当按照人权原则和通过与有关人员的协商进行收集,并按照资料保护和隐私保障原则给予保护,防止滥用。/ 所有这类资料均应按照有关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规定,如资料保护规则和隐私保障进行收集。]
108. 促请 各国定期汇编和公布关于警察暴力事件和有关申诉的统计资料,以确定刑事司法政策或方案本身对受 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性质的 歧视的人是否构成又一种歧视,以便明确和取消这种做法,并鼓励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有关方面继续收集和公布这方面的资料; (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未定)
109. 请 各国促进研究,对移民过程的各阶段和各方面问题采取综合、客观和长期办法,这种办法要有效解决其各种原因和表现形式问题,要特别注意防止和惩罚基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的非法行为,不论其在那里发生;
110. 建议 进一步研究法律、政策、机构和做法可能如何反映出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的问题以及这又如何加剧了移民,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脆弱性、易受害性和被排斥的问题;
111. 请 各国际机构研究具体案例的移民原因,并与来源国合作解决造成移民的原因问题;
112. 呼吁 进行研究,解决经济全球化对移民趋向的影响问题以及促使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重新高涨的作用;
113. 促请 各国酌情汇编和公布按种族和族裔分列的统计资料,以确定就业政策或方案是否对种族和族裔少数有不公正的区分影响,以支持制定具体政策或方案。
114. 促请 各国制定和执行社会发展政策,这种政策应当依据可靠的统计资料,重点争取到2015 年兑现1995 年在哥本哈根举行的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行动纲领第36 段列出的满足一切人的基本需要的承诺,以便切实缩小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之害的群体在生活条件方面的现有差距,特别是在文盲率、普遍初等教育、婴儿死亡率、五岁以下幼儿死亡率、一切人的生殖保健以及获得安全饮用水的途径等方面的差距。在制定和执行这些政策中还应考虑到促进男女平等; (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未定)
115. 促请 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采取措施,改进按种族和族裔分类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使用,以减少利用保健服务的不均衡现象,改善少数和土著居民的整体健康状况和保健结果;
116 建议 各国在定期提交条约机构的报告中以适当形式增加如下内容:关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罗姆人社区的资料,包括关于罗姆人参加政治生活以及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情况的统计资料;
117. 提请注意 必须收集和公布按照性别和年龄分类的充分的下列资料:种族主义和仇外事件数目和性质、提起诉讼的案件数目或之所以未提起诉讼的原因以及诉讼的结果。 (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未定)
118. 世界会议确认,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作斗争是国家的首要责任。为此,它鼓励各国发展或制订国家行动计划,促进多样化、平等、公正、社会正义、机会平等和所有人参与。通过抉拮或积极行动和战略,这些计划应力求为所有人有效参与决策创造条件,在非歧视基础上在所有生活领域实现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世界会议鼓励各国在发展或制订此类行动计划时,建立或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的对话,以让它们更直接地参与政策和计划的制订、执行和诉讼。( 第三届筹委会会议通过)
本段须结合正在进行的关于违法行为清单的协商和法律意见要求考虑。
下列通过的文字是行动纲领草案工作组提出的前新第 45 段的一部分,应当结合本段和下面这句话考虑:“各国应当提供或加强对执法人员、移民官员和在这方面负责处理贩卖人口受害者问题的其他官员的培训
下列通过的文字是行动纲领草案工作组提出的前新第 45 段的一部分,应当结合本段和前面一段考虑,即:“各国应提供或加强对执法人员、移民官员和在这方面负责处理贩卖人口受害者问题的其他官员的培训。”
转自文件 A/CONF.189/PC.3/8/Corr.1 的遗漏段,在行动纲领草案工作组主席的指导下,收入本文件。
本段是波斯尼亚 - 黑塞哥维那提出的,经行动纲领草案工作组主席要求纳入本文件。
这个案文是原第 109 段的一部分。行动纲领草案工作组决定将案文的这一余下部分移到关于“资料收集”的章节。 119. 促请 各国采取具体措施,消除一切领域的性别和种族偏见,促进平等,特别是要改善对教育、保健、就业和其他基本服务的享有,以促进充分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20. 促请 各国根据现有统计资料制定国家方案,包括各种积极措施,促进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影响的个人和群体[ 不同血统的人] 利用教育、医疗和基本社会服务,包括初级教育和基本保健;
121. 建议 移民接受国在与联合国机构、美洲国家组织和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措施中,优先考虑在保健、教育和住宿等领域提供充足服务,还请上述机构对有关这些服务的请求作出适当反应;
122. 促请 各国制定国家方案,不带任何歧视地促进非洲人后裔、梅斯蒂索人、移民和其他族裔、种族、文化、语言和宗教群体、少数群体和土著人,无论在何处都能享有教育、医疗保健和其他社会服务,到2010 年消除这些群体在特别是幼儿死亡率、儿童免疫力、艾滋病毒/ 艾滋病、心脏病、癌症和传染病等方面所占比例过高的现象;
123. 促请 各国在民法、行政法和劳工法中具体规定禁止基于实际或推测的国籍或民族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便有效禁止对非国民、特别是对移徙工人和难民的歧视。反歧视的国家立法应当具体规定,非公民可以利用并由国家向他们提供有效的司法、行政和其他补救办法。
124. 促请 各国视情况取消公共和私人部门就业、工商业机会、发展方案[ 和职业] 、教育、住房和保健等方面的种族歧视政策和做法,推行努力改善在寻求、保持或恢复工作,包括熟练就业方面面临最大障碍的目标群体的前景的政策。应当特别注意遭受多种歧视的人;
125. 促请 各国政府努力解决在种族、族裔、文化、宗教、语言和民族上属于少数人群体遭受的社会排斥和边缘化问题,特别是要切实向他们平等提供教育、保健服务、就业和住房;
126. 在公共和私人住房领域,当局应当促进不同社会群体在城市发展方案的规划阶段融洽地共同居住,并改善被忽略的公共住房区,以解决社会排斥问题;
127. 敦促 各国通过提倡/ 便利平等/ 促进平等利用信贷和培训方案促进和支持土著人民、少数民族后裔、移民和其他族裔、种族、文化、宗教和语言群体或少数群体建立和经营企业;
128. 敦促 各国政府和鼓励非政府组织及私人部门:
129. 敦促 各国在促进和执行旨在给予工人充分保护的立法和司法政策时,特别注意缺乏保护的严重情况,有时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相关不容忍受害者遭到剥削或贩卖,与家庭佣人一样,很容易被禁闭,从事危险和低报酬工作;
130. 敦促 各国避免歧视性做法,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在就业和职业中的不良影响,促进关于工人权利的国际文书和规范[ 包括《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 的执行和遵守。会议还敦促各国继续努力,保护特别容易遭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之害的工人,包括那些可能受到多方面歧视的工人的权利;
131. 鼓励 各国考虑采取措施,在教师职业方面更多录取、留用和晋升[ 属于] 所有群体,包括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影响或易受其影响的种族和族裔少数群体的女性和男性,并保证他们有获得这种职业的平等机会。应特别努力招聘有能力与各种群体有效沟通的女性和男性;
132. 呼吁 各国认识到一切有关人员参与和参加的重要性,鼓励工会、企业部门和雇主参加政策和方案的制订与实施工作,以便确保工作场所无歧视和平等;
133. 呼吁 各国通过提供有效劳动/ 就业机会/ 有关行政机构和程序、法律程序和其他补救行动,向在工作场所遭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之害的人员提供保护;
134. 敦促 各国单独和通过国际合作加强措施充分实现人人享有达到最高水平身心健康的权利,以便消除标准健康指数所表明的健康状况方面的差异,这些差异可能由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所致;( 第二届筹委会会议通过)
135. 敦促 各国政府和鼓励非政府组织及私营部门:
136. 敦促 各国采取措施,并确定目标,确保人人享有最高水平身心健康的权利,以消除健康状况的差异;
137. 敦促 各国、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采取步骤,协助包括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影响的人在内的所有人获得关于健康和环境问题的公开信息;了解并处理政府政策和方案对目标地区人的健康和环境的不利影响;在包括少数民族、土著人民和低收入人口居住区在内的地区促进遵守和执行一切卫生和环境法律;
138. 敦促 各国采取措施,为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提供适当/ 安全的卫生环境;确保他们能具体参与对其有影响的环境决策;分享各领域中的改善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技术与最佳做法;争取防止或尽量减少对他们有较大影响的工业污染;酌情采取措施,对他们的居住区内或附近受污染的场所进行清理或重新开发,将其改造成干净、安全、适于人类使用和居住的可用空间,创造就业机会,加强社区发展,并在适当情况下,在无其它确保他们健康和福利的实际办法时,经与受影响者协商,将处于不利地位的种族和民族群体临时迁往其他地区;
139. 敦促 各国政府和鼓励私营部门及国际金融和发展机构,如世界银行和区域开发银行,促进遭受或容易遭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影响的所有群体的个人参与各阶段经济、文化和社会决策,特别是参与扶贫战略、发展项目以及贸易和市场援助方案的制订和执行;
140. 敦促 各国政府加强/ 认真考虑和便利社区一切成员,受或易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影响的个人和群体有效、平等地参与社会的决策,特别是地方一级的决策;
141. 敦促 所有国际金融机构,尤其是世界银行和区域开发银行,促进[ 国际社会的一切成员][ 分别在全球和区域各级] 参与[ 各阶段的决策过程][ 为制订发展项目和贸易及市场援助方案及其执行扶贫战略提供便利] ,[ 缺少/ 不履行将对成员国产生负面影响,并可能导致[ 全社会] 对少数民族、群体和个人的[ 歧视行为和仇外态度] ;
142. 敦促 各国政府和私人部门促进各种群体的成员/ 人,其中包括脆弱群体和受或易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影响的群体的成员参与,并为他们有效、平等地参与尤其是地方一级的社会决策过程提供便利;
143. 敦促 各国促进依据民主、法治、平等、不歧视和透明等原则进行良好治理,全面反映具体国家的多样性。世界会议鼓励[ 政党采取具体步骤,促进团结、容忍和尊重,为此除其他外,尤其要制订约束发表言论和采取行动在公众中鼓励或煽动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的各党党员的自愿行为守则[ 范本] 和惩罚措施;
144. 促请 议会联盟鼓励各国议会就在国家一级采取法律措施打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的问题展开辩论并采取行动;
145. 敦促 各国与其他有关机构酌情合作,提供财政资源,用于进行反种族主义教育和媒体宣传活动,促进对在各国境内生活的所有土著人民的文化的接受、容忍、多元化和尊重的价值。尤其是各国应促进人们正确认识土著人民的历史和文化;( 第三届筹委会会议通过)
146. 促请 联合国、其它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以及各国设法解决非洲在世界历史和文明中的边缘化问题,制定并实施具体和全面的研究、教育和宣传方案以便广泛、平衡和客观地介绍非洲对人类的重大和宝贵贡献;( 第三届筹委会会议通过)
147. 鼓励 所有国家和相关国际组织提出和制定旨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以及增强各文化和文明之间相互理解的文化和教育方案。会议还敦促各国开展宣传活动,促进对多样性、多元性、容忍、相互尊重、文化敏感性、一体化和包容性价值的尊重;
148. 呼吁 各国确保教育和培训,特别是教师培训,促进对人权、和平文化、男女平等、文化和宗教及其它多样性的尊重,并鼓励教育和培训机构与组织采取机会均等政策,并在教师、家长、男女儿童和社区的参与下,关注其实施情况。会议还敦促一切教育者,包括城市所有大专教育活动的教师、宗教团体以及印刷媒体和电子媒体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中发挥有效作用;
149. 敦促 各国加强教育领域的努力,促进人们提高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丑恶的认识/ 意识,/ 以了解其原因和根源,谴责其邪恶影响,从而确保尊重全人类的尊严和价值。在此方面,各国应在适当情况下制订并实施适合社会各界人士,尤其是青年的地方语言的反种族主义的具体宣传和培训方案;
150. [ 呼吁各国承诺开展宣传活动或其它尤其通过媒体进行的较长期的活动,以警惕社会各界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 反犹太主义] 、仇恨伊斯兰心里、犹太复活主义的种族主义行为及相关不容忍现象的危害,并支持非政府组织在此方面所开展的活动。这些活动应面向全社会,特别是青年和儿童。世界会议还呼吁各国开展和促进旨在对青年进行人权和民主公民教育和灌输团结、尊重和欣赏多样性价值的活动。应当为向青年进行尊重少数民族和民主价值的教育和宣传作出或准备作出特别努力,以反对建立在所谓的种族优越论基础上的意识形态;]
151. 敦促 各国通过并实施在各级教育中禁止根据种族、肤色、血统或民族或族裔加以歧视的法律;消除障碍,确保人们平等获得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在当今就业市场中就业的机会;建立并实施衡量和关注改善对处于不利地位的青年进行教育的业绩的方法;支持在确保学校有一个安全、没有根据种族、肤色、族裔或国家或民族来源的暴力和骚扰的环境方面所作出的努力;设立专为无论种族、肤色、血统或民族或族裔的学生在高等教育院校就读的资金援助方案;
152. 敦促 各国政府支持并实施专为民族/ 族裔少数和土著民族制订的促进文化多样性、建立自尊心和母语教学的正规和非正规公共教育方案;
153. 在一般教育方面,吁请所有国家反对一些形式的按民族或族裔、肤色、血统或宗教进行的单独教育,并确保人人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均能平等地获得教育的机会;
154. 敦促 各国承诺,确保其领土内的所有儿童在尊重人权、多样性和容忍的基础上,没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并根据国际标准,获得教育,包括免费获得初等教育;
155. 敦促 各国鼓励所有学校考虑开展教育活动、包括课外活动,提高对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的意识,除其他外,纪念消除种族歧视国际日(3 月21 日) ;( 第三届筹委会会议通过)
156. 敦促 各国采取实施一切必要的立法、行政及其它措施,通过进行尊重事实的教育和其他适当手段,尤其在其新一代人中促进对殖民主义、奴隶制、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过去和现代历史的正确反思和认识,以避免此种错误行为再次发生;
157. 为此,重要的是,在学校课程中增加并酌情增加反歧视、反种族主义的内容,编写相关的教育材料,为确保所有教师均受过有效训练并有形成看法和行为模式等的充分动机/ 增加并酌情增加学校课程中的反歧视、反种族主义的内容,改进关于人权和反种族主义的教育材料,以在不歧视、相互尊重和容忍的基础上形成看法和行为模式;
158. 敦促 各国通过教育,并酌情实行培训方案,编制旨在打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的教育材料;为此,呼吁各国优先重视对教科书和课程的审查与修订工作,以删除任何可能鼓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或强化消极偏见的内容,并增加反驳这些消极偏见的材料。会议还敦促各国在主流教育中正确介绍历史,突出宣传不同文化和文明的个人和群体的贡献;
159. 应当更加重视国家、种族、语言、文化、宗教和族裔少数的历史[ 以及邻国的历史] 的教学,以期相互尊重和理解其它文化、宗教或/ 及其对整个社会所作出的贡献;
160. 强烈建议与会各国在学校课程和高等教育院校中,开设或加强人权教育,以纠正导致种族歧视的偏见,促进各种族和民族群体间的理解、容忍和友谊,并支持专为促进文化多样性和弱势群体自尊的正规和非正规的公共教育方案;
161. 请各国酌情与政府间组织、国家机构、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合作,为检察官、司法人员及其它政府官员举办下列方面的培训或讨论会:禁止种族歧视的国际准则及其对国内法的可适用性、以及诸如基于《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的妇女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等国际权利标准的适应问题,并为这类活动提供便利。会议呼吁各国对执法官员,特别是警察进行广泛教育,帮助他们改变促使他们特别对非洲人后裔采取暴力行动的偏见,[ 并认识到成功进行这种培训对有效完成治安任务非常重要] ;
162. 敦促 各国特别注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对司法和公正审判的不良影响,除其它措施外,开展全国运动,提高国家机关和政府官员对其在《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其它有关文书之下所负的义务的认识;( 第二届筹委会会议通过)
163. 敦促 各国对司法、执法机关、安全和卫生部门、学校和移民当局的人员进行反种族主义和注意尊重妇女的人权培训,重点应尤其放在对移民官员、边境警察和移民拘留中心的工作人员及联合国人员的培训方面;
164. 敦促 接受移民的国家加强对移民官员、边境警察和移民拘留中心工作人员、地方当局、负责执法的其他公务人员以及教师进行人权培训和提高认识的活动,重点应放在移民的人权方面,以预防种族冲突,避免发生因偏见而导致作出基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的决定的情况;
165. 敦促 各国对执法、移民事务及其它相关官员进行或加强预防贩卖人口的培训。培训应着重于如何预防贩卖人口的行为的发生、起诉贩卖者及保护受害者的权利,其中包括保护受害者免受贩卖者贩卖。培训还应考虑需要顾及人权与注意保护儿童和妇女的问题,并应鼓励与非政府组织、其它相关组织及其民间社会中的其它阶层开展合作;
166. 敦促 各国和鼓励私营部门促进印刷和电子传媒包括互联网和广告,在顾及其独立性的同时,通过其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的相关协会和组织,制订出供自愿遵守的行为道德准则和自我约束措施,以:
世界会议还敦促各国根据有关国际人权法,依法惩治煽动种族仇恨行为; ( 第三届筹委会会议审议未定)
167. 呼吁 各国鼓励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制订并推广反对传播种族主义信息和鼓动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的材料的供自愿遵守的具体行为守则和自我约束措施;
168. 为此,鼓励各国政府建立一个国家协商机构,以作为常设监督中心、调解机构以及编制行为准则的伙伴;
169. 提请 各国注意,必须进行协调,对在互联网上散布仇恨言论和种族主义材料这种迅速发展的现象快速作出国际反应。在这方面,世界会议呼吁加强国际合作,并迅速商定干预机制;
170. 呼吁 各国规定,通过互联网散布种族主义信息和鼓动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材料的行为为犯罪行为;
171. 敦促 各国对互联网上的种族主义适用所参加的所有相关人权文书,尤其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主义歧视国际公约》;
172. 敦促各国尽可能通过和适用现有立法,起诉对在互联网上明显煽动种族仇恨/ 暴力负有责任的人及其同谋,同时充分考虑到关于言论自由的现行国际和区域标准,并采取一些必要措施保障言论和表达自由的权利。会议还建议对执法当局进行处理通过互联网散布种族主义的问题的培训;
173. 对种族主义的显著发展,包括利用互联网散布种族优越论等种族主义的当代形式和体现, 表示担忧。世界会议注意到/ 欢迎互联网通过迅速和广泛交流对反对种族主义的斗争作出的积极贡献。注意到国际上利用和进入互联网受到社会、文化和政治界线的限制,世界会议呼吁各国使所有人均能进入和利用互联网,以将其作为一个国际性的平等论坛。会议呼吁各国审查如何加强这一贡献,以介绍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反犹太主义和相关不容忍现象及其犹太复活主义的种族主义行为作斗争的各种良好做法。会议还提请注意,可以增加使用互联网以建立教育和提高认识网络,在学校内外反对种族主义和不容忍现象,提高互联网宣传普遍尊重文化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价值的能力;
174. 请 各国采取必要措施,谴责、积极阻止并禁止一切媒体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新通信技术传播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的信息;
175. 敦促 各国鼓励媒体避免/ 防止基于种族、肤色、族裔、宗教、语言、文化或民族或族裔的偏见,并鼓励客观和平衡地描述人民、事件和历史,承认此类描述深刻影响社会对遭受或容易遭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影响的个人和群体的看法,并根据相关国际人权法律,规定依法对煽动种族仇恨行为加以惩罚;
176. 敦促 媒体承认文化多样性的价值,并采取具体措施包括通过播出反映少数社区文化和语言的节目的方式确保边缘化的社区有机会利用媒体,[ 并确保这些措施促进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的受害者群体成员/ 受或易受其影响的个人和群体在其组织结构的所有各级得到充分的代表]/ 并鼓励传媒为目标群体得到充分的代表提供便利;
177. 敦促 国际舞台上的一切行为者建立一个基于包容、正义、平等和公平、人的尊严、相互理解、促进和尊重文化多样性的国际秩序,摒弃建立在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基础上的一切排斥主义;( 第三届筹委会会议通过)
178. 鼓励 各国、各区域和国际组织,包括金融机构以及民间社会建立一个机制,处理在全球化过程中可能导致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的一些问题;
179. 强烈敦促 各国采取有效国际措施,保证按照国际法规则、国际人道主义法律规则和有关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与种族歧视、仇外心理、种族隔离及相关不容忍现象的国际公约,对受殖民统治或其它形式的外族统治或外国占领下的人民,尤其是处于以种族主义、民族和定居者意识形态为依据的占领之下的人民,执行人权标准,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种族隔离及相关不容忍现象,因为这些行为和现象构成了危害人类罪;
180. 敦促 加强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早期预警和紧急程序机制的能力,使其能依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第4 条,对任何大众媒体的呼吁及其任何其它导致大屠杀的种族歧视和暴力事件立即采取行动;( 第三届筹委会会议审议未定)
181. 建议 联合国秘书处维和行动部及其它联合国机构、单位和方案,加强协调,查明各种严重违反人权及人道主义法律的行为,以评估进一步恶化、导致大屠杀、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的危险性;( 第三届筹委会会议通过)
182. 请 世界卫生组织促进开展活动以认清种族/ 族裔群体/ 性别因素是影响健康状况重要因素活动,并制订在非洲人后裔中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的具体项目;
183. 强调 教科文组织在支持各国编写教材,促进人权的教学、培训和教育活动,以及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的斗争中能起的重要作用;
184. 敦促 各国采取一些必要措施,将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的受害者对正义的迫切要求作为一项紧急事项处理,并确保受害者尽可能获得信息、支持、有效保护和国内、行政及司法方面的补救,包括有权对所受损害寻求公平和适当补偿或赔偿,以及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 第三届筹委会会议通过)
185. 敦促 各国以适合种族歧视受害者具体需要和易受害性的方法,向其提供/ 便利获得正义和法律援助的所有适当方式和方法的机会,其中包括免除各种费用、简化程序、法律代表和酌情设立专门用于处理该类案件的管辖机构;
186. 敦促 各国确保保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的申诉人和证人免受迫害,考虑各项措施,诸如在申诉人寻求法律补救时提供包括法律协助在内的法律援助,以及如有可能,允许非政府组织在征得种族主义行为申诉人同意后在法律程序上给予支助;( 第三届筹委会会议审议未定)
187. 申明 ,制定有效的反对种族歧视措施应包括承认有必要采取一整套预防和威慑措施。通过教育方案实现文化转变应该位于预防措施之首,但威慑措施也同样重要,例如:(a) 通过反对种族歧视法律[ 将其纳入国内立法] ;这类法律应以联合国出版物HR/PUB/96/2 为范本;(b) 采取立法措施,禁止在公共和私人部门的所有领域,包括就业、培训、教育、住房、物品和服务的提供、移民政策、司法、法律和秩序等方面实行歧视;(c) 颁布立法对种族歧视受害者给予适当的赔偿。[ 还应该规定通过真相委员会、道歉和设立受害者补偿和赔偿基金协助种族主义作恶者和受害者的康复工作;]
188. 为了在民事、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有效地打击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世界会议建议所有成员国在其国内立法框架中明确、具体地规定禁止种族歧视,并通过包括指定国家、独立、专门机构在内的各种手段提供有效的司法和其他补救或补偿措施。此种立法应包括直接歧视的概念。应涵盖诸如就业、教育、住房、医疗保健、社会保护和社会保障、社会福利、获得食品与服务的机会和进入公共场所以及取得公民身份的机会等方面。这一立法应明确涵盖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刑事法体制中其他组成部分、地方当局执法权利机构、卫生和安全机构、儿童保护部门、依心理健康法进行收容和征税的公共机构和当局的职能;( 第三届筹委会会议审议未定)
189. 敦促 各国在各自国内法规定的程序补救办法中考虑下列因素:(a) 应使尽可能多的人能够利用补救办法;(b) 必须在有关诉讼中说明现有程序补救办法,并协助种族歧视受害者利用具体案件中的补救办法;(c) 种族歧视申诉必须尽速解决,并对有关调查规定合理的时间限制;(d) [ 受种族歧视之害的人在诉讼中必要时应该得到无偿法律协助和援助,必要时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得到口译员的协助;] (e) 应促请各国设立主管调查种族歧视指控的国家机构;(f) 应采取步骤颁布法律,对基于种族或族裔的歧视做法进行惩罚,并对受害者给予适当赔偿;(g) 应便利于歧视行为的受害者利用法律补救办法,[ 并通过立法改革承认非政府机构和组织具有代表他们进行干预的法定职责] ,还应制订方案使最脆弱人群可以利用法律制度;(h) 各国应考虑设立审查解决和调解冲突的传统体系中的新机构;(i) 应鼓励各国制订尊重受害者、犯罪者、社区和任何其他各方权利和需要的有恢复作用的正义政策和方案;(j) 应更加努力地通报公众依《公约》第14 条的申诉机制的存在;
190. 敦促 各国确保非洲人,尤其是非洲人后裔妇女和儿童,能得到有助于就业的教育和新技术,得到接受教育和技术发展以及在当地社区中开展远距离学习所需足够资源,还敦促各国确保将非洲人的历史和贡献全面、充分纳入各级教育课程;
191. 请 曾进行和受益于跨大西洋奴隶贸易和奴役非洲人制度的各国主动与非洲人后裔开展建设性对话,以确定和执行道德和精神满足措施及其他可能商定的措施;
192. 敦促 各国通过确保人人有机会获得有效和充分的补救并有权要求国家主管法庭及其他国家机构主持正义,确保对此种歧视造成的损害给予适当赔偿和补偿的方式,加强保护,打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会议还强调对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提出申诉的人能诉诸法律和提出申诉,并提请注意必须使司法及其他补救方法广为人知、便捷易得、不过分繁琐;( 第三届筹委会会议通过)
193. 各国应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人可通过国家主管法庭及其他国家机构,获得有效保护和补救,免受违反《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侵犯其人权和根本自由的种族歧视行为的损害,并有权要求此种法庭主持正义,确保对其因此种歧视而遭受的损害给予适当赔偿和补偿;
194. 敦促 各国按国家法律规定,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受害者有权获得适当和公平的赔偿和补偿,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排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的行为,并制订有效措施防止再度发生此种行为;( 第三届筹委会会议审议未定)
195. 各国应做出规定,使在民族、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的个人可对因此而遭受的歧视待遇有效地进行追索; (第三届筹委会会议审议未定)
196. 促请 各国承认,长达几世纪的对非洲人、非洲后裔和土著人民的奴隶贩卖、征服和其它形式的奴役在经济、政治和文化方面给这些人民带来了严重和永久性的损害,并阻碍了其体制和社会的发展,并承认,为了取得公理,应该展开重大的国内和国际努力,以减少由于这些耻辱的残留影响而仍然持续存在的不平等现象。从整体上来说,这种补偿的形式应该是,实际上得益于这些做法的国家采取强化的政策、方案和措施,以便通过肯定行动纠正受影响的社区和人民遭受的经济、文化和政治损害,使他们充分履行其发展权;
197. 促请 其人民、组织和政府曾参与并实际上得益于奴隶制、奴隶贩卖、其它形式的奴役和殖民主义的国家通过资助和执行以下措施,真正努力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种损害:
198. 强烈促请 曾经推行种族主义或其它形式的外国统治或外国占领、奴隶制、奴隶贩卖和种族清洗等基于种族或民族优越的政策或做法的国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并对受害于这种政策和做法的国家、社区和个人提供迅速的、充分和公正的补偿和赔偿,而不论这些政策或做法是何时推行的;
199. [ 促请所有国家承认种族或民族优越论造成的苦难,例如种族或其它形式的外国统治或外国占领,并共同努力扭转这种现象。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科索沃、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共和国被占领领土上的种族清洗绝不能被遗忘;]
( 正在举行的筹委会第三次会议)
200. 吁请 各国认真履行它们在它们所参加的各区域会议的宣言和行动计划中承担的所有义务,并按照其中载述的目标和其它有关文书和决定中规定的目标,拟订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的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并请各国在已经制定这些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的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的情况下,将这些政策和行动计划纳入其区域会议上所作的承诺;( 筹委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
201. 促请 各国采取措施,减轻由于耻辱的奴隶制的残留影响而仍然持续存在的不平等现象;
202. 促请 尚未加入1949 年8 月12 日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77 年两项附加议定书以及其它国际人道主义法条约的国家考虑加入这些文书,并作为最高优先事项,颁布适当的立法,同时采取措施,充分履行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义务,特别是有关禁止歧视规则方面的义务;( 筹委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
203. 促请 该区域各国制定合作方案,增进有利于土著人民、非洲后裔、移民和其它种族主义受害者的平等机会,并鼓励它们提议设立具有同样目标的多边合作方案;
204. 请 各国将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斗争的专题列入区域一体化机构和区域跨界对话论坛的方案;
205. 促请 国际社会认识到,种族和族裔背景不同的人民在寻求共同生活和发展真正和谐的多种族社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非常实际的困难。它还促请各国承认,应该系统地研究发展多种族和多文化社会的艺术和技术,以及成功的多种族社会的正面事例,例如加勒比地区的一些社会,因此请联合国考虑设立一个多种族和多文化研究和政策发展国际中心,展开这项重要的工作;
206. 促请 各国创造条件并采取行动,增进并保护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族裔、文化、语言和宗教属性。它还促请各国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共同努力,制定适当的政策手段,推动制定考虑到族裔、种族、语言、宗教和文化多样性的立法、政策和方案;
207. 促请 各国采取或加强措施,包括通过双边和多边合作,解决可能会引起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的根源,例如贫困、发展不足和缺乏平等机会,其中一些根源可能与歧视性习俗有关,这些习俗使人们,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容易遭到贩卖;( 筹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
本段的这一句未获通过。行动纲领草案工作组决定在其他地方审议。
按行动纲领草案工作组主席的指示,将缺漏段从 A/CONF.189/PC.3/8/Corr.1 号文件移至本段。
本段由俄罗斯联邦提出,按行动纲领草案工作组主席的批示编入本文件。
阿塞拜疆编写的段落,并按照行动纲领草案工作组主席的指示列入本文件。 208. 鼓励 各国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展开宣传运动,阐明移徙的机会、限制和权利,以便使妇女能够作出知情的决定,并避免她们被贩卖;
209. [ 提请 各国注意《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通过国际合作和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义务;]
210. 促请各国继续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和其它人权条约监督机构合作,以便通过包括建设性和透明的对话在内的方式促进有效地执行这些文书并适当地考虑这些机构就关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的申诉通过的建议;( 筹委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
211. [ 应该增加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资源,使它能够] 有效地履行职责;
212. [ 建议 各人权条约机构,特别是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审查[ 缔约] 国的定期报告时特别注意性别平等和基于性别的歧视,特别是当性别、社会经济地位、种族、族裔和其它障碍交织在一起时妇女可能遇到的多重[ 危险] 。此外,考虑到妇女愈益在移民中占多数,这些条约机构在审查作为原籍国和/ 或目的地国的缔约国的定期报告时应该特别注意这一方面;]
213. 请 各国参加正在进行的关于移民问题的区域对话,并呼吁它们谈判关于移徙工人的双边和区域性条约,并加强与其它区域的各国进行接触,以保护来自美洲的移民的权利;
214. 吁请 各国确保由联合国提供充分的资源,支持这些机制的有效运作,并确保提交这些机制的报告是准时的、简明的和重点明确的;
215. 建议 国际社会拟定一项保护和促进各国文化多样性的拘束性国际文书;
216. [ 建议 联合国拟定一项拘束性国际文书,界定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和义务;]
217. 请 各国议会联盟对动员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行为国际年的活动做出贡献,鼓励各国议会审查世界会议目标方面的进展;
218. 促请 各国支持或进行移民问题的区域性全面对话,不仅着眼于执法和边境控制,而且还着眼于增进和保护移民的人权和移徙与发展的关系。世界会议吁请各国吸收民间社会参加这些对话;
219. 吁请 具体负责处理移徙问题的国际组织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支持下,就涉及对移民的歧视和仇外心理的问题交流资料并协调其活动;
220. 世界会议深切关注受影响的平民人口遭受的严重人道主义苦难,请有关国际机构继续向被驱逐出家园的人提供紧急财政和人道主义援助,并呼吁各国使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能够安全和体面地自愿返回其家园;
221. [ 吁请 所有有关联合国机构努力结束以色列对耶路撒冷的外国占领及其所有种族主义做法,并确保承认耶路撒冷是世界上三大宗教崇敬的一个宗教神圣城市,应该作为历史和文化激励的中心点,作为文明和宗教对话的象征,并应该作为容忍和平等的缩影] ;
222. [ 促请 所有各国避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准则和反复重申的有关联合国决议,采取任何措施导致承认耶路撒冷为以色列的首都,或承认任何旨在改变其地理、人口和体制性质的措施] ;
223. [ 吁请 国际社会承担责任,向占领下的巴勒斯坦人民提供国际保护,使其免遭任何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剥夺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自决权在内的基本人权的行为] ;
224. 鼓励 各国缔结双边、分区域、区域和国际协定,以解决贩卖妇女和儿童,特别是贩卖女孩的问题;
225. [ 鼓励/ 促请 所有各国发展双边和跨界多边和区域合作,消除人口贩卖和移民偷渡现象] ;
226. 吁请 各国酌情促进:
( 正在举行的筹委会第三次会议)
227. 促请 各国支持其所在区域里的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的区域机构/ 中心的活动,并建议在所有区域里建立这些机构和中心。这些机构/ 中心可以展开下列活动:监督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的情况和受害于或易受害于这些现象的群体和少数群体的情况;查明趋势和问题;为此目的传播和交流资料并建立网络;突出良好做法的事例;组织提高认识运动;如有可能则通过与联合国、各区域组织和会员国的共同努力/ 与它们的协调来制定建议/ 解决办法;[ 展开研究和培训,汇编统计数据,保持数据库并制定用于衡量反对种族主义斗争区域性进展的质量和数量指数] ;
228. 促请 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推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的斗争;
229. 鼓励/ 邀请/ 促请 各国际金融机构,包括世界银行、区域金融机构和银行、发展机构和联合国的业务方案和机构,按照其职权、经常预算和理事会的程序:
230. [ 建议
231. 建议 在世界上各区域就各种文明之间的对话相继举行高级别国际会议;
232. 为了提高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的祸害的认识水平,世界会议呼吁继续并扩大由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发起的亲善大使方案。它促请在世界上所有各国指定亲善大使,由其率先倡导一种容忍、尊重和人权文化。它还呼吁宣传和促进联合国条约机构的工作,包括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233. 邀请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从事促进和保护人权领域工作的有关专门组织和区域组织、国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展开定期磋商并鼓励旨在收集、保持和修订由世界上所有文化编制的反对种族主义的技术、科学、教育和信息材料的研究活动;
234. [ 请 联合国秘书长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向大会下一届会议提交一份行动计划,旨在增加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资源和活动,并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内设立一个专门负责促进平等和不歧视的股/ 建立一个第四处,负责促进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的活动,并促进土著人民、非洲后裔、移民和其它族裔、种族、文化、宗教和语言群体或少数群体的权利;]
235. 请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特别注意侵犯移民的人权的情况,并促进反对仇外心理方面的国际合作,并为此目的制定根据有关合作协定可以适用于各国的方案;
236. 请 各国协助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应各国的请求,制定并资助旨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的特定的技术合作项目;( 筹委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
237. 世界会议:
238. 建议 人权委员会制订补充性国际标准,以加强和修订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的国际文书的所有方面;( 筹委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
239. [ 建议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设立一个数据库,记载关于解决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的切实方法的资料,特别是国际和区域性文书和国家立法,尤其是关于反对私人关系中的种族主义的法律方式;通过国际机制可以向种族歧视受害者提供的补救措施以及国内补救措施;在各国和各区域执行的教育和预防方案;技术合作的机会;以及学术研究和专业文件,并使当权者和公众通过其网址和其他合适的方式查阅该数据库] ;
240. 联合国应该编写和出版一部系统的各国反歧视立法的汇编,特别是向当权者和公众通报反对私人关系中的种族歧视的合法手段,包括任何现有的法律和其他补救措施;
241. 促请 各国在联合国内通过相应决定,以期改变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活动的资助方式,以便由联合国经常预算资助这些活动;
242. 请 各国将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的斗争纳入在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范围内展开的活动,并参照十年中期评估报告的建议;( 筹委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
243. 建议 大会宣布一个反对贩卖人口,尤其是贩卖妇女和儿童的联合国年或十年;
244. 促请 各国促进执行《和平文化宣言和行动纲领》和从2001 年开始的和平文化和世界儿童无暴力国际年的目标;
245. 建议 联合国秘书长评估世界土著人民国际十年(1995-2004 年) 的成果,并建议如何纪念这十年的结束,包括适当的后续行动;( 筹委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
246. 请 各国确保提供足够的资金,以便为联合国系统内土著问题常设论坛的今后发展制订一个业务框架和奠定坚实的基础;( 筹委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
247. 促请 各国配合土著人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情况特别报告员的工作,并请秘书长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确保特别报告员得到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所有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筹委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
248. 吁请 各国完成关于土著人民权利宣言草案案文的谈判并尽快批准该案文,该案文正在由人权委员会宣言草案起草工作组根据委员会第1995/32 号决议讨论;( 筹委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
249. 吁请 各国按照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和人民和个人的贫困、边际地位和社会排斥的国内和国际的关系[ 审议] ,加强其政策和措施,减少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并个别地和通过国际合作[ 包括提供所需要的额外资源] ,采取适当的步骤,在非歧视性的基础上增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筹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
250. 促请 各国和金融与发展机构通过以下行动减轻全球化的不利影响:审查其政策和作法如何影响到土著人民;通过土著人民按照知情同意的原则参加发展项目,来确保其政策和作法有利于根除种族主义;实现国际金融机构的民主化;为跨国公司制订可强制执行的行为守则;并在可能会影响到土著人民的物质、精神或文化完整的任何问题上与他们磋商;
251. 请 金融和发展机构和联合国的业务方案和专门机构按照其经常预算和理事机构的程序:
252. 吁请 各国加强与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行为者的合作并经常征求它们的意见,利用它们的经验和专门知识制订政府立法、政策和其他主动行动,并吸收它们更紧密地参与制订和执行旨在反对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和政策和方案;
253. 促请 宗教界领导人抵制种族主义的道德罪恶,推动和发起新的对话和伙伴关系,实现种族愈合与和睦,并请宗教界参与促进经济和社区振兴,并鼓励宗教领导人促进各种族团体之间的更大合作和接触;
254. 促请 各国与民间社会的所有有关行为者,包括旨在促进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特别是受到多重歧视的妇女的非政府组织建立和加强有效的伙伴关系,并酌情提供支持,提倡采取一种综合和整体的办法来消除对妇女和女孩的所有形式的歧视;
255. 促请 各国确保非政府组织能够在其社会里自由和公开地活动,从而对在世界各地消除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作出切实的贡献,并促进由公民自愿者组成的基层组织发挥更广泛的作用;
256. 吁请 各国探讨如何扩大非政府组织在社会上发挥的作用。非政府组织包括自愿协会、公民团体、礼拜场所和其他社区团体,可以在加强公民之间的合作纽带和增进各种族和阶层之间的信任方面发挥关键作用。通过增进公民更广泛地参与和进一步地自愿合作,公民协会产生了重要的社会资本,包括加强社会凝聚力和种族和睦和比较持久的民主价值观;
257. 促请 各国为跨国公司和其他企业起草行为守则,以防止、解决和根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
258. 促请 各国鼓励青年充分和积极地参与并更密切地吸收他们参加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的活动的制订、规划和执行,吁请各国与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社会阶层合作,通过联合国系统世界青年论坛并通过利用新的技术、交流和其他方式,推动关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国内和国际青年对话;( 筹委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
259. 承认 本《行动纲领》要取得成功就需要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的政治意愿和充分的资金以及国际合作,[ 有时包括新的额外的资源,][ 特别对发展中国家来说;][ 并促请世界会议的后续机制监督这些方面;]( 筹委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