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ES/1289 (2000)
7 February 2000
第1289(2000)号决议
2000年2月7日安全理事会第4099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98年6月5日第1171(1998)号、1998年7月13日第1181(1998)号、1999年3月11日第1231(1999)号、1999年8月20日第1260(1999)号、1999年9月17日第1265(1999)号、1999年10月22日第1270(1999)号决议和其他有关决议以及1999年5月15日的主席声明(S/PRST/1999/13), 申明所有国家承诺尊重塞拉利昂的主权、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 回顾1994年12月9日通过的《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中的有关原则, 欢迎并鼓励联合国在所有维持和平行动作出努力,使维持和平人员注意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传染病, 注意到2000年1月17日塞拉利昂外交和国际合作部长给安理会主席的信(S/2000/31), 审议了秘书长1999年9月23日(S/1999/1003)、1999年12月6日(S/1999/1223)和2000年1月11日(S/2000/13)的报告以及1999年12月23日秘书长给安理会主席的信(S/1999/1285), 确定塞拉利昂局势继续对该区域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1. 注意到第1270(1999)号决议所设联合国塞拉利昂特派团(联塞特派团)的部署将告完成; 2. 欢迎塞拉利昂政府、塞拉利昂革命联合阵线党领导人、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军事观察组(西非观察组)和联塞特派团为执行1999年7月7日在洛美签署的《和平协定》(S/1999/777)所作的努力; 3. 再次呼吁当事各方履行《和平协定》规定的所有义务,促进塞拉利昂恢复和平、稳定、民族和解与发展,并强调塞拉利昂人民和领导人要对和平进程的成功负最终责任; 4. 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取得了进展,但和平进程迄今仍受损于对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的参与有限而零星,释放被劫持者和儿童兵的工作缺乏进展,劫持人质和袭击人道主义人员的事件持续发生,并深信根据下文第9至12段规定扩大联塞特派团将创造条件,使当事各方可以作出努力,确保全面执行《和平协定》的条款; 5. 还关切地注意到塞拉利昂平民的人权继续受到侵犯,并强调《和平协定》给予的大赦不适用于该协定签署之日以后发生的此种侵犯行为: 6. 吁请当事各方和所有其他有关方面采取步骤,确保在全国各地充分执行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特别促请革命联合阵线(联阵)、民防部队、前塞拉利昂武装部队/武装部队革命委员会(武革委)及所有其他武装集团充分参加该方案并与所有负责执行方案的人合作; 7. 注意到1999年12月23日秘书长的信中报告,尼日利亚、几内亚和加纳政府决定从塞拉利昂撤出其余留的西非观察组特遣队; 8. 对西非观察组在塞拉利昂为恢复民主,维持和平、安全与稳定方面作出不可或缺的贡献表示感谢,高度赞扬这些部队及部队派遣国政府的勇气和牺牲,并鼓励所有国家进一步协助部队派遣国支付它们为在塞拉利昂部署西非观察组而承担的费用; 9. 决定将联塞特派团的军事部分扩大到至多11 100名军事人员,其中包括已经部署的260名军事观察员,但须根据实地情况及和平进程,特别是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所获进展定期审查,并注意到秘书长2000年1月11日的报告第33段; 10.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还决定修改联塞特派团的任务规定,以包括下列额外工作,由联塞特派团在部署地区于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照实地情况加以执行: (a) 向特别是在弗里敦的关键地点和政府大楼、重要的十字路口和包括隆吉机场在内的主要机场提供安全; (b) 为人员、货物和人道主义援助沿具体指定的干道自由流动提供便利; (c) 在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的所有地点和场地内提供安全; (d) 在共同部署地区协调和协助塞拉利昂执法当局行使职能; (e) 看守从前战斗人员收缴的武器、弹药和其他军事装备,随后并协助其处置或销毁; 授权联塞特派团采取必要行动完成以上规定的额外任务,申明联塞特派团在执行任务时可采取必要行动确保其人员的安全和行动自由,并且考虑到塞拉利昂政府的责任,在部署地区于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面临人身暴力的急迫威胁的平民提供保护; 11. 还决定从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将经修改的联塞特派团任务期限延长六个月; 12. 授权按秘书长2000年1月11日报告中的建议,增加联塞特派团的民事、民警、行政和技术人员; 13. 欢迎秘书长在2000年1月11日的报告中表示打算在联塞特派团设立一个地雷行动处,负责对联塞特派团人员进行防雷培训,并协调在塞拉利昂开展业务的各非政府组织和人道主义机构的排雷活动; 14. 强调从西非观察组顺利过渡到联塞特派团对成功执行《和平协定》和塞拉利昂的稳定至关重要,为此促请有关各方协调部队调动和撤离的时间安排; 15. 重申联合国人员及有关人员的安全、保障和行动自由极为重要,注意到塞拉利昂政府和联阵在《和平协定》中同意对此提供保证,并要求塞拉利昂各方充分尊重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地位; 16. 重申请塞拉利昂政府在本决议通过后30天内与秘书长缔结一份部队地位协定,并回顾在这一协定缔结之前,应暂时适用1990年10月9日的部队地位示范协定(A/45/594); 17. 又重申仍有必要在塞拉利昂促进和平与民族和解,促进问责制和尊重人权,并促请塞拉利昂政府、各专门机构、其他多边组织、民间社会和各会员国加紧努力,按照《和平协定》的规定,设立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人权委员会和巩固和平委员会,作为充分运作的有效机构; 18. 强调塞拉利昂政府按照《和平协定》第七条第6款的规定对黄金、钻石和其他资源的开采实行全面控制,以造福该国人民,极为重要,为此呼吁使战略资源管理、国家重建和发展委员会早日有效运作; 19. 欢迎向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为筹措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的经费而设立的多边捐助信托基金已经提供的捐款,并促请尚未捐款的所有国家、各国际组织和其他组织向该基金慷慨捐款,使该进程有足够的经费,使《和平协定》的各项规定能够充分执行; 20. 强调塞拉利昂政府对在该国提供足够的安全部队负最终责任,为此呼吁它采取紧急步骤,组建专业和负责任的国家警察和武装部队,并强调国际社会为此目的提供慷慨支持和援助的重要性; 21. 重申仍然迫切需要为塞拉利昂人民提供大量援助,并需要持续慷慨援助塞拉利昂建设和平、重建、经济与社会恢复和发展的更长期任务,并促请所有国家、国际组织和其他组织优先提供此种援助; 22. 请秘书长继续每45天向安理会提出报告,除其他外,对实地安全条件进行评估,以便按秘书长2000年1月11日报告所述,不断审查联塞特派团的部队人数和所执行的任务; 23.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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