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交 人: Antonio Parra Corral先生 (由律师Encarnación Caballero Oliver女士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西班牙
来文日期: 2004年12月12日
事 由: 西班牙法院审查上诉案件的范围
程序性问题: 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没有为申诉提出证据
实质性问题: 要求上一级法院根据法律对判决和定罪进行审议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十四条第5款和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第二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05年3月29日举行会议,
作出了如下:
1. 2004年12月12日来文的提交人是Antonio Parra Corral, 西班牙公民,出生于1945年。他声称是西班牙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五款和第二十六条的受害者。《任择议定书》于1985年4月25日在西班牙生效。提交人由其律师(Encarnación Caballero Oliver女士)代理。
* 参加审查本来文的委员会委员有:阿卜杜勒法塔赫·奥马尔先生、安藤仁介先生、普拉富拉钱德拉·纳特瓦尔拉尔·巴格瓦蒂先生、克里斯蒂娜·沙内女士、莫里斯·格莱莱-阿汉汉佐先生、埃德温·约翰逊先生、瓦尔特·卡林先生、艾哈迈德·陶菲克·哈利勒先生、迈克尔·奥弗莱厄蒂先生、伊丽莎白·帕尔姆女士、拉斐尔·里瓦斯·波萨达先生、奈杰尔·罗德利爵士、伊万·希勒先生、伊波利托·索拉里-伊里戈延先生和罗曼·维鲁谢夫斯基先生。
2.1 2001年12月9日,阿尔梅里亚省法院第二庭以破坏财产、企图谋杀以及制造非法爆炸物的罪名判处提交人七年半的徒刑,并且以持续威胁的罪名判处提交人一年徒刑。
2.2 提交人在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声称违反了程序保障和实质性权利。2002年9月12日,最高法院宣布上诉不予受理。提交人然后向宪法法院提出上诉,宪法法院于2004年10月20日驳回其上诉。
3.1 提交人的申诉主要涉及就定罪和刑法提出有效上诉的权利。他争辩说,西班牙的《刑事诉讼法》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五款和第二十六条,因为只有一名法官负责审讯最为严重的刑事案件,负责所有有关调查,一旦他认为案件可以开庭审理,就将案件转到省法院,在省法院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负责审讯和作出判决。可以要求对他们判决作出司法审查的合法理由很少。没有可能要求最高法院重新评估证据,因为下级法院所作的所有事实推定均被认为是最终的。与此相反,可能被判处六年以下徒刑涉及不太严重罪行的案件由一名法官负责调查,在他认为可以开庭审讯时,就将案件转给另一名法官,对于这名法官的裁决可在省法院提出上诉,从而确保不仅可对执法情况进行有效审查,而且也可对事实进行有效审查。
3.2 提交人声称,由于最高法院没有重新评估证据,西班牙的司法制度没有根据法律(《公约》第十四条第五款),保障他的有关定罪和刑法由上一级法院加以审查的权利。提交人声称,最高法院在没有对下级法院证据推断进行重新审查的情况下以刑事和程序性理由驳回了上诉。宪法法院在其裁决书中指出,审查审讯法院对于证据的推断以及审查最高法院的结论并不是它的职权范围。
4.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九十三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4.2 委员会回顾了其判例,根据有关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规定,在将同一事项提交委员会之前,缔约国可对据称的侵犯行为作出补救,同时还要求提交人在将实质性问题提交委员会之前先在国内法庭提出。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并没有在国内法庭提出有关声称违反不歧视原则(《公约》第十四条第五款以及第二十六条)的实质性问题,因此委员会认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b)节的规定,这一部分的来文是不可受理的。
4.3 委员会注意到,有关第十四条第五款的其他指控(据称西班牙法院没有重新审查对于证据的推断)同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有关提交人案件的裁决书内容是相矛盾的。这两个法院全面地考虑了提交人有关间接证据不足以为其定罪的宣称,但是并不同意他的说法,他们在提出了广泛的论据之后认为,有关证据虽然是间接的,但是却足以为提交人定罪。就本案而言,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根据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为其申诉提出适当证据,因此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的规定,这一部分的来文也是不可受理的。
5. 因此,人权事务委员会决定:
(a)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文不予受理;
(b) 将本决定通知来文提交人,并报送缔约国。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