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交 人: Luis Bertelli Gálvez (由律师,José Luis Mazón Costa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西班牙
来文日期: 2004年12月2日
事 由: 西班牙法院对申诉人刑事案上诉的审查程度
程序性问题: 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未能就申诉提出有力证据
实质性问题: 法院和法庭面前的平等待遇权、由上级法院依法对判刑和定罪进行复审的权利以及禁止非法诋毁他人声誉和名声。
《公约》条款: 第十四条第1和5款及第十七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第二条和第五条第2款(子)项和第2款(丑)项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05年7月25日举行会议,
通过了如下:
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1. 2004年12月2日的来文提交人Luis Bertelli Gálvez是西班牙籍律师,生于1949年。他由律师Mazón Costa先生代理。他声称由于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1和5款和第十七条而使其受害。《任择议定书》于1985年4月25日起对西班牙生效。
* 参加审查本来文的委员会委员有:阿卜杜勒法塔赫·奥马尔先生、安藤仁介先生、普拉富拉钱德拉·纳特瓦尔拉尔·巴格瓦蒂先生、阿尔弗雷多·卡斯蒂列罗·奥约斯先生、克里斯蒂娜·沙内女士、莫里斯·格莱莱-阿汉汉左先生、埃德温·约翰逊先生、瓦尔特·卡林先生、艾哈迈德·陶菲克·哈利勒先生、拉杰苏默·拉拉赫先生、迈克尔·奥弗莱厄蒂先生、伊丽萨白·帕尔姆女士、奈杰尔·罗德利爵士、伊万·希勒先生、伊波利托·索拉里-伊里戈延先生、露丝·韦奇伍德女士和罗曼·维鲁谢夫斯基先生。
2.1 据称1984年提交人曾经是马拉加省颇受人尊敬的律师,他因谴责地方法官的滥用权力行为而著称。1984年5月18日,一位叫作Bohsali的人在一名警官看押下来提交人的事务所。国际刑警在五个国家对Bohsali展开了调查,而且西班牙的一些法庭也等待对他进行五项刑事起诉。提交人决定为Bohsali先生出庭辩护。Bohsali先生向他预付了一半数额的律师费。当提交人去加那利群岛(Bohsali先生在那受到起诉)时,后者在塞维利亚遭逮捕,随后获释。据提交人称,警方诱使Bohsali先生认为,提交人没有为他做任何事,不过欺骗了他。因此,Bohsali先生就诈骗一事对提交人提出了起诉。
2.2 据称,一位对提交人持有偏见的法官主持了对提交人诉讼案的审理。马拉加省法院第一法庭对提交人提出起诉。提交人对上述法官向最高法院提出了刑事指控,指称这些法官因作出针对他明显不公正的裁决而犯有不法行为。最高法院驳回了他的指控。1985年12月,据称由上述对他提出起诉的马拉加省第一法庭的同样几位法官对他作出诈骗判决。提交人说,判决书公开将他定性为诈骗犯,一名律师预先收取律师费,但不为其当事人辩护。
2.3 1985年12月13日,提交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指称省法院不考虑他证明恰当履行了作为律师的职责而提出的证据。1998年11月,最高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称评断案件证据不属于最高法院的职责。当这项上诉的等待最高法院裁决时,宪法法院下达了一项裁决书,裁定对被告人提出起诉的法官不得参与对同一被告案的判决。据称,针对提交人的案件,最高法院完全无视宪法法院的这项裁决。
2.4 提交人随后向宪法法院提出上诉,指控尽管他谴责了那些持有偏见的法官对他提出了不公正的起诉,但这些法官依仍对他下达了判决。他还称,上诉不符合《公约》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要求,而且对他的判决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原则。1989年6月19日,宪法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宪法法院认为,对法官的指责并不足以让法官本人回避,因为这是在对提交人立案起诉之后提出的上诉。 该法院还认为,上诉符合《公约》的要求。
2.5 提交人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了申诉,指称审理他的法官缺乏公正性。1991年5月29日,该委员会认为,由于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申诉不予受理。 提交人认为,该委员会没有按《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含义“审查”他提出的申诉。有关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或《欧洲人权公约》类似款项的违约行为,从未向该委员会提出过。
3.1 提交人声称《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遭到了违反,因为没有重新评估其案中的证据。
3.2 提交人称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因为他是由先前对他提出起诉并遭到他谴责的那些持有偏见的法官对他下达的判决。这些法官对他下达的判决对提交人为证明其无辜提出的所有证据只字未提。
3.3 提交人还指称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因为尽管他提出了证据,但是马拉加省法院的判决却把他描绘成一名诈骗犯。由于这项判决,他在公共舆论中的声誉受到损害。
4.1 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委员会在审议申诉提出的任何请求之前,必须确定来文是否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4.2 提交人首次于1998年并随后于2004年与委员会进行了接触。他说在此期间,他担任法律基金会主席,而该基金会参与了许多增强欧洲和南美洲人权的活动,因此,不仅是他本人的声誉受损,而且该基金会的声誉也受到损害。随后,提交人来文登记上的拖延,是由于他无法控制的情况所致。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来文的提交不构成对《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含义所指的滥用来文提交权的情况。
4.3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有关《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的申诉曾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过,然而,1991年5月29日,该委员会因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宣布不予受理。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欧洲委员会并没有按《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含义审查此案,因为该委员会仅以程序性理由为据下达了决定,并没有涉及任何对案情事由的审议。因此,对于《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并未因缔约国修订了对该条款的保留而引起问题。
4.4 关于针对据称违反第十七条的情况必须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即马拉加省法庭的判决对提交人的声誉造成影响,委员会注意到这个问题从未在国内法庭中提出。关于指称违反第十四条第1款的情况,委员会注意到,这个问题在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中未曾提出过。这一事实促使西班牙宪法法院和欧洲人权委员会决定,因国内补救办法尚未援用无遗,而不受理有关缺乏公正性的指控。因此,委员会感到,就上述两项指控,提交人尚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宣布这部分来文不予受理。
4.5 关于据称违反第十四条第5款的情况,从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内容来看,尽管最高法院宣称“ 评估[证据]应是审理法庭,而不是最高法庭的责任”,但该法庭确实深入地审议了提交人提出的论点,并得出结论,提交人事实上犯有诈骗行为,因为“这些是欺诈和牟利性的私欲行为。这种行为对他人构成了误导,诱使他人采取了与其本人利益相悖的处置行为”。因此,依第十四条第5款提出的申诉显然未举出可供受理的充分证据。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这项申诉不予受理。
4.6 因此,人权事务委员会决定:
(a)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来文不予受理;
(b) 本决定应转发缔约国和提交人。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