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人权保护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79年12月18日订于哥本哈根)本公约于1981年9月3日生效。1980年7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同年11月4日交存批准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接受公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约束。公约于1981年9月3日对我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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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政治权利公约
193 U.N.T.S. 135,
生效于195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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