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人权保护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79年12月18日订于哥本哈根)本公约于1981年9月3日生效。1980年7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同年11月4日交存批准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接受公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约束。公约于1981年9月3日对我生效 修改情况||阿拉伯语 || 英语 || 法语 || 日语 || 俄语 || 西班牙语 || 修改情况
妇女政治权利公约 193 U.N.T.S. 135, 生效于1954年7月7日. 阿拉伯语 || 英语 || 法语 || 俄语 || 西班牙语 || 修改情况
在 非 常 状 态 和 武 装 冲 突 中 保 护 妇 女 和 儿 童 宣 言 联 合 国 大 会 于 一 九 七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第 3 3 1 8 ( X X I X ) 号 决 议 宣 布 大 会 , 审 议 了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一 九 七 四 年 五 月 十 六 日 第 1 8 6 1 ( L V I ) 号 决 议 所 载 的 建 议 阿拉伯语 || 英语 || 法语 || 俄语 || 西班牙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