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犯及被扣留人员之权利
囚 犯 待 遇 最 低 限 度 标 准 规 则 一 九 五 五 年 在 日 内 瓦 举 行 的 第 一 届 联 合 国 防 止 犯 罪 和 罪 犯 待 遇 大 会 通 过 , 并 由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以 一 九 五 七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第 6 3 3 C ( X X I V ) 号 决 议 和 一 九 七 七 年 五 月 十 三 日 第 2 0 7 6 ( L X I I ) 号 决 议 予 以 核 准 阿拉伯语 || 英语 || 法语 || 俄语 || 西班牙语
囚 犯 待 遇 基 本 原 则 G.A. res. 45/111, annex, 45 U.N. GAOR Supp. (No. 49A) at 200, U.N. Doc. A/45/49 (1990). 阿拉伯语 || 英语 || 法语 || 俄语 || 西班牙语
保 护 所 有 遭 受 任 何 形 式 拘 留 或 监 禁 的 人 的 原 则 联 合 国 大 会 一 九 八 八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第 4 3 / 1 7 3 号 决 议 通 过 . 阿拉伯语 || 英语 || 法语 || 俄语 || 西班牙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