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人權保護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1979年12月18日訂於哥本哈根)本公約於1981年9月3日生效。1980年7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簽署本公約,同年11月4日交存批准書,同時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接受公約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約束。公約於1981年9月3日對我生效 修改情況|| 阿拉伯語 || 英語 || 法語 || 日語 || 俄語 || 西班牙語 || 修改情況
婦女政治權利公約 193 U.N.T.S. 135, 生效於1954年7月7日. 阿拉伯語 || 英語 || 法語 || 俄語 || 西班牙語 || 修改情況
在 非 常 狀 態 和 武 裝 衝 突 中 保 護 婦 女 和 兒 童 宣 言 聯 合 國 大 會 於 一 九 七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第 3 3 1 8 ( X X I X ) 號 決 議 宣 布 大 會 , 審 議 了 經 濟 及 社 會 理 事 會 一 九 七 四 年 五 月 十 六 日 第 1 8 6 1 ( L V I ) 號 決 議 所 載 的 建 議 阿拉伯語 || 英語 || 法語 || 俄語 || 西班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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