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犯及被扣留人員之權利
囚 犯 待 遇 最 低 限 度 標 準 規 則 一 九 五 五 年 在 日 內 瓦 舉 行 的 第 一 屆 聯 合 國 防 止 犯 罪 和 罪 犯 待 遇 大 會 通 過 , 並 由 經 濟 及 社 會 理 事 會 以 一 九 五 七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第 6 3 3 C ( X X I V ) 號 決 議 和 一 九 七 七 年 五 月 十 三 日 第 2 0 7 6 ( L X I I ) 號 決 議 予 以 核 准 阿拉伯語 || 英語 || 法語 || 俄語 || 西班牙語
囚 犯 待 遇 基 本 原 則 G.A. res. 45/111, annex, 45 U.N. GAOR Supp. (No. 49A) at 200, U.N. Doc. A/45/49 (1990). 阿拉伯語 || 英語 || 法語 || 俄語 || 西班牙語
保 護 所 有 遭 受 任 何 形 式 拘 留 或 監 禁 的 人 的 原 則 聯 合 國 大 會 一 九 八 八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第 4 3 / 1 7 3 號 決 議 通 過 . 阿拉伯語 || 英語 || 法語 || 俄語 || 西班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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